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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年人遭受家暴如何维权

添加时间:2017/05/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于侮辱与情节较轻的虐待,老年人应该直接向暴力行为发生地或者施暴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至于造成老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虐待与遗弃,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代表国家为保障受害的老年人权益而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
  
  我国自2000年加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给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带来了深远影响和挑战,但是近年来发生在家庭内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不在少数,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不及时的原因,同时还有老年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等等。本文旨在提高老年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知法用法守法。
  
  关键词:老年人;家暴;维权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一、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二、针对老年人的常见家庭暴力情形有哪些
  (一)身体虐待
  (二)精神虐待
  (三)物质或经济剥夺
  (四)忽视
  三、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一)内部协调及外部协调
  (二)行政处罚
  (三)刑事处罚
  
  一、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且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外,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均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而基于老年人受到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性,国外学者提出了“老年受虐”的概念。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特定性。老年人家庭暴力的暴力主体一般为与老年人同住或者主要照顾独居老人的家属或家庭看护。
  
  第二,引发暴力事项的日常性。由于家庭琐事而引发家庭暴力,与日常生活关联性很大。
  
  第三,暴力的普发性与隐蔽性。正因为家庭暴力总是产生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琐事,因而具有普遍发生的特性。此外,家庭生活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生活空间,具有隐秘性,而这也导致了外部监督的缺失,致使因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老年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
  
  第四,家庭暴力伤害性大。中国自古是一个讲求家和万事兴的国家,家庭是老年人身心的依归,在他们辛苦奋斗大半生后,家人的关怀与家庭的温暖是他们最大的心灵支柱。正是基于此,由家庭暴力给老年人带来的伤害才是最大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家庭暴力行为,往往会给老年人留下严重的生理及心理阴影,加大老年人患各种疾病的可能性。
  
  经过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带来的影响极大,晚年生活质量日益严峻。我国学者通过对安徽省农村老人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4年内家庭成员对老人实行的虐待与忽视率高达29.9%,其中一般躯体虐待率为4.5%,严重躯体虐待率为1.5%,而最严重的精神虐待,比例高达26.9%,此外还有7.2%的忽视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还不包括那些选择家丑不可外扬的老人。学者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家庭纠纷导致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之路上一座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针对老年人的常见家庭暴力情形有哪些
  

  (一)身体虐待
  
  身体虐待,是指故意造成老年人躯体疼痛或受伤的行为。综合案例解读,通常包括抓推、打耳光、拳打脚踢、用器械或利器机打等。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老年人应该及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忍气吞声,受了伤后既不去医院接受治疗也不向外界寻求帮助。面对身体虐待,应该在事态严重之前及时制止,这不仅是为老年人自身的身体健康着想,也是为了及时制止子女等家人的暴力行为,在其行为构成犯罪之前,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改正。否则,若造成老年人身体重伤或死亡等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时,不仅医疗救治时更加费时费力,而且施暴的亲属也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这对于老年人之后的生活而言并没有好处。因此,老年人应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家里的其他亲属求助,亦应及时报警,并向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
  
  如果经过上述方法,老年人所面临的家庭暴力情形并没有得到好转,此时老年人应该果断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刑罚严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威慑警告家庭施暴者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年满60周岁的老人的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由被虐待者请求,可对施虐者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受到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可自己根据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条款实现权利救济与保障。老年人如果长期受到虐待,并且因为虐待致使重伤,那么受害老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将施虐者告上法庭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及时制止亲属的暴力行为,对其暴力倾向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其在日后给他人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害。
  
  (二)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是指故意造成老年人情感伤害或伤痛的行为。综合案例解读,通常包括不尊重、侮辱、恐吓、施加压力、威胁。责备或其他形式的言语攻击或骚扰。精神虐待相比身体虐待容易被忽视,不仅是施暴者、第三方调解者,甚至是受害者老年人自己都没有对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心理学研究表明,精神虐待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潜伏期更强后果更严重。特别是对于老年人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免疫系统功能变差,心理也变得更脆弱,在精神虐待之下,相较年轻人而言,更难排解胸中抑郁之气,容易产生老年抑郁、老年痴呆等疾病。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老年人精神虐待产生的社会危害,尤其在当下,社会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亲属对待老年人的身体施暴相应有所减少,而随之转化成的精神虐待却持续增多的情形下,老年人应该充分意识到,语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精神虐待的法律依据,而是将其并入到广义的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为中,但由于精神虐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无形的,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心理状态给予充分关注,当出现长期抑郁或者其他心理不适时,应该及时向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士寻求心理咨询,进行定期的心理观测与预防治疗,当言语暴力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形式出现,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老年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物质或经济剥夺
  
  物质或经济剥夺是指对老年人的金钱物品等财产进行侵占,常见的包括盗取老人的现金、物品、社保账户,诈骗、骗取、抢夺老人的财产,以及威胁老人修改遗嘱或合同等。物质或经济基础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今独生子女社会养老负担重,如果老人自己有充足的物质经济积累,那么,就更有可能有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作为自己养老的担保,老人不宜将自己的全部积蓄过早的过户,赠与给子女或其他亲属,案例统计数据表明,在获得老年人财产前后家庭暴力案的发案率明显增长。
  
  (四)忽视
  
  忽视,指赡养者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身体忽视、精神忽视、遗弃、剥夺生活用品、医疗用品等。主要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对老年人进行暴力,即所谓的冷暴力,从“常回家看看”被列入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我们可以看出为了解决社会上空巢老人等问题,立法已经有所完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患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老年人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拒不承担赡养义务,那么老年人可以当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三、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一)内部协调及外部协调
  
  老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首先应该采取的措施就是逃离加害者,搬到其他子女或亲友家中居住。与施暴者的暂时隔离,既可以保证老年人不受到进一步的虐待,也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在这段过程中,是施暴者能够有时间、有条件反省自己的行为。其次老年人应该及时去医院治疗,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言语暴力都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埋下隐患,因此为了自身健康着想,应及时就医。
  
  中国向来讲求家丑不可外扬,但是暴力行为往往因隐瞒忍让而变本加厉。老年人应该适当改变观念,尽早使施暴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行动改正,才是维护家庭和睦的正途。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暴力或者是偶犯、初犯,老年人还可以向其亲友告知事实,由亲友出面进行协调规劝,将此暴力行为消弭于家庭之中。如果家庭内部无法解决,此时就需要外部人员的介入,农村居民可以向当地村委会,城市居民可以向当地居委会、街道办等反映相关情况,由专门人员进行沟通处理。此外,老年同胞们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及其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公益组织等寻求帮助。
  
  (二)行政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形反复或情节严重,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住所地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要求对施暴者予以惩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当申请国家公权力介入时,老年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因此在报案前,老年人最好去医院做一个身体检查,由医院出具伤势鉴定。遭遇冷暴力或言语暴力的老年人应当去精神科或心理治疗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创伤后的心理辅导,然后将相关书面诊疗资料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以期完善的保障自身权益。
  
  (三)刑事处罚
  
  当家庭暴力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构成犯罪时,老年人应该毫不犹豫地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抵制惩戒暴力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有关罪名的规定有二百四十六条的污辱罪,即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即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虐待情形严重,造成老年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即对于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犯罪行为中,对于侮辱与情节较轻的虐待,老年人应该直接向暴力行为发生地或者施暴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至于造成老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虐待与遗弃,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代表国家为保障受害的老年人权益而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老年人因暴力行为死亡,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因受强制或恐吓而我无法向法院起诉,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身体不便、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向法院起诉时,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代表老年人提起诉讼。须注意的是,这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并且此时应提供起诉人与老年人的关系证明以及被害老年人无法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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