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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后加强海事现场监管对策研究

添加时间:2017/07/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摘 要] 简政放权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但不等于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李克强总理认为应放管服相结合,马克思唯物史观也要求探寻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制度。文章对海事部门简政放权的现状及简政放权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 要] 简政放权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但不等于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李克强总理认为应“放管服”相结合,马克思唯物史观也要求探寻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制度。文章对海事部门简政放权的现状及简政放权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强化其监管的具体对策,对创建更加透明、规范、高效的执法模式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 简政放权 ;海事 ;监管 ;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目前,国务院相继取消和下放了8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公布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新形势下,本届政府为何要推行“简政放权”? 在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最艰难的深水区,面临发展瓶颈,能否实现转型发展,既是一道深刻的历史课题,也是决定未来能否科学健康发展的奠基。现在的情况是政府管的太多,要减少政府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根源在于政府自身。自我完善就要自己革自己的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政府改造成重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构,就需要下大力气放弃与服务型政府不符的各种权力,减少和消除对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干预的行政审批,尽可能地发挥市场的主体决定性作用。而简政放权就是首当其冲的关键抓手,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这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对现阶段中国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海事部门简政放权的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海事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结合目前海事管理实际情况,也已取消或下放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能够自律管理的,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逐步取消 ;保留的都是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性影响,或者是履行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所必须的许可项目。目前,已累计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海事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60%多 ;取消、免除了15个涉企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原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下放至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原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下放至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海事处。为了确保简政放权落实到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采取了几项措施 :一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公开权力清单 ;二是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对外公布执法流程,出版了政务公开指南 ;三是推进一站式办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至政务中心 ;四是推行就近办理或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是减免申报材料,便民利民。
  
  二、简政放权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积极转变自身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重“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行政改革。简政放权是为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权力运作法制化、阳光化,但不等于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从此就可以不作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李克强总理认为简政放权真正落到实处需要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让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来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一些搞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蓄意污染环境,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那就要严加监管、严厉惩处,要防管结合”.
  
  马克思唯物史观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寻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制度,使得政府部门机构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
  
  新形势下,海事部门作为经济类执法机构,要在厘清事权边界的基础上,既要履职到位又不越位更不能缺位,同时要便民利民,服务水运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迫在眉睫。随着海事系统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取消船舶签证后,必将给海事部门主动优化现场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带来内生动力,以适应“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保证履职到位不缺位。
  
  三、简政放权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对策。
  
  (一)总体思路。
  
  为保证海事现场监管到位而不缺位,一是要清楚现场应管哪些事 ;二是要能随时掌握监管对象的动态,然后要明确怎么管。所以,为能履职到位,梳理辖区现场监管要素是前提,实时掌控辖区现场监管要素动态是关键,建立相应监管制度和标准是保障。在梳理现场监管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更新信息系统全面掌控辖区监管要素动态,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查制度和标准,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处置标准。做到心中有要素、监管有手段、检查有标准、追溯有记录。摒弃盲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提高现场监管的效率,保证履职到位,规避执法风险。
  
  (二)现场监管要素梳理。
  
  根据海事职责,现场监管要素分为以下4大类12小类。
  
  (1)通航秩序类。1)航行中船舶的监控巡查(包括过境、正在进出港船舶的航行秩序以及是否超载等);2)锚泊秩序检查 ;3)助航设施及碍航物检查。
  
  (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类。4)作业秩序检查 ;5)作业船舶检查。
  
  (3)在港船舶类。6)在港船舶安全检查 ;7)在港船舶一般性检查 ;8)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包括过驳作业);9)船舶港内作业检查(包括洗舱、排污、修理、加油等港内作业)。
  
  (4)其它类。10)新造船舶下水、试航监管 ;11)客(汽)渡船检查 ;12)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
  
  (三)信息系统整合。
  
  总体设想 :立足于海事现有相关管理系统,以掌控上述现场监管要素动态并能局部实现智能发出检查指令为需求导向整合建立“一中心,两平台”.
  
  1.“一中心”即“大数据中心”.
  
  在中国海事动态监控中心的基础上,运用各直属海事局现有的GIS、AIS、CCTV、VTS以及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整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登记系统、船舶2.0系统、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船员管理系统、审核发证系统、行政处罚系统、事故处理系统和船舶检验系统相关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大数据中心”主要汇聚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航运公司、代理等静态数据和船舶进出港、装卸货、安全检查、处罚、事故、各类作业等动态数据以及港口航道地理信息辅助数据,并能实时更新交互,为智能判断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状况发出检查指令提供有效数据支撑。
  
  2.“两平台”即“综合管理平台”和“动态监控平台”两个应用平台。
  
  数据中心建好后,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互联互通的应用平台,合理、高效运用相关数据成为有效监管的关键。
  
  (1)“综合管理平台”.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现有的协同管理平台业务模块基础上,加以完善补充构建“综合管理平台”即可实现对所有作业类要素动态的掌控。构建后的“综合管理平台”通过与地方电子口岸要能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危货申报、防污作业等部分许可的外网申报内网审批功能,同时要将水工作业、船舶港类作业、新造船下水试航等作业的许可、报备事项布置上线,就能实现对上述4、5、8、9、10、12等要素动态的掌控。也能知晓6、7要素中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动态。这样在功能上既能推行电子政务便民利民,又能掌握监管要素数据,并能从“综合管理平台”流转到“动态监控平台”,经过智能处理后为现场检查提供支撑。
  
  (2)“动态监控平台”.在各直属海事现有的 GIS、AIS、CCTV、VTS系统基础上,增加“手机信号识别系统”“电子虚拟航标系统”“桥梁防撞预警系统”,对接“船港通”和“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整合成“动态监控平台”. 取消签证后,掌握船舶何时进出港和在港船舶情况是难点,对航行中船舶实施监控是重点。“动态监控平台”主要功能 :一是通过“综合管理平台”中国际船舶申报审批模块和“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以及“船港通”获得船舶进出港和在港动态数据,实现在“动态监控平台”显示哪些船舶何时载何货物进出辖区以及目前在港船舶详细情况,为有效实施在港船舶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通过VTS、AIS和“手机信号识别系统”(在船舶报告系统中明确要求船舶填报唯一的联系手机号码,可以定位船舶位置)获得船舶在辖区的位置和载货吃水信息,并调用“大数据中心”中的船舶基本信息,实现在“动态监控平台”中识别船舶基本信息、航行位置、载货、吃水、目的港,并标识跟踪危化品船、客船、航行条件受限船舶(超大型船舶)、客汽渡船等重点船舶,实时监控航行中船舶 ;三是通过“电子虚拟航标系统”对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自动报警,及时采取巡查、处罚等纠正措施 ;四是通过CCTV系统、“桥梁防撞预警系统”对锚泊秩序、助航设施及碍航物以及桥区重点水域实时监控巡查和预警。最终实现“动态监控平台”
  
  对 1、2、3、6、7、11要素的全面掌控,并接收处理“综合管理平台”流转来的作业类的信息,经过智能分析处理发出相应的检查指令。
  
  (四)现场监管制度和标准构建。
  
  现场监管制度和标准建立的总体原则 :明确现场监管要素的检查比例和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周期、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处置标准等,突出“事中”核查和“事后”抽查。目前,除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安全检查的选船原则、检查周期、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缺陷处理原则,其它的现场监管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和标准。建议建立以下8项制度标准,以规范4大类12小类现场监管。
  
  (1)建立《监控巡查制度和标准》,规定对航行中船舶航行秩序、超载的监控巡查以及对锚泊秩序、助航设施及碍航物的检查要求和标准。突出对“动态监控平台”标识提醒的危化品船、客船、航行条件受限船舶、客汽渡船等重点船舶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对自动报警的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予以纠正或实施处罚。
  
  (2)建立《水工作业检查制度和标准》,规定辖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秩序和作业船舶的检查要求和标准。其中在“综合管理平台”审批报备时流转到“动态监控平台”的“事中”核查指令作为水工作业检查的必查项目,突出“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主要检查作业手续是否齐全、作业范围是否超过核定范围,作业船舶是否适航等。
  
  (3)建立《在港船舶检查制度和标准》,将在港船舶一般性检查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在《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基础上完善细化相应的检查要求。重点建立“船舶安全状况评价体系”并通过“大数据中心”分析判断“动态监控平台”所显示在港船舶评价分值,为选择受检船舶提供智能化支持。
  
  (4)建立《船舶港内作业检查制度和标准》,规定洗舱、排污、修理、试车、释放救生艇筏、供受油等港内作业的检查要求和标准,明确检查比例。突出审批报备时流转到“动态监控平台”的“事中”核查和“事后”抽查。
  
  (5)建立《船舶装卸危险货物作业检查制度和标准》,规定对船舶装卸危化品、油品作业的检查要求和标准,明确检查比例、频次、内容等。
  
  (6)建立《试航船舶检查制度和标准》,在《试航船舶管理规定》中明确试航船舶的现场检查和巡查要求。
  
  (7)建立《客(汽)渡船舶检查制度和标准》,根据辖区实际,细化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规定客(汽)渡船舶的检查要求和标准。
  
  (8)建立《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制度和标准》,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取消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之前,明确相应检查要求和标准。
  
  推行简政放权就是为了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充分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积极性,对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推进法治化进程,加强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都会起到积极作用。海事部门顺势而为,积极响应中央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同时为能保证履职到位,应创新现场执法方式,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以此来营造和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的航运市场秩序,创建更加透明、规范、高效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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