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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谐的家庭文化构建我国继承制度

添加时间:2017/06/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构建和谐的现代家庭文化,提高家庭成员的现代文化素质,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继承法的贯彻实施,同时现代家庭文化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不断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思路,为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
  
  从家庭文化的角度讲,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继承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谐的现代家庭文化,从思想上改变人们的观念,促进继承法的真正贯彻实施。现代家庭文化要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要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还要考虑现代家庭文化的因素,在司法中既严格执法,又要体现家庭成员的亲情维系。
  
  关键词:家庭文化;继承制度;继承法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一、徒法不足以行
  二、立法方面
  三、社会保障方面
  注释
  参考文献
  
  现代和谐家庭文化是在对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传承和对现代社会文明的融合中建立与发展起来的。现代家庭文化崇尚精神信仰的理念,将孝、礼、德、美、善融入家庭文明之中,既强调人的个性解放,又注重社会和谐理念的建设,目的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家庭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现代家庭文化的发展。为保证家庭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建立和谐、健康的社会主义家庭文化,我们应注意:一是协调家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在提高家庭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更要注重家庭精神文化建设,注重培养家庭成员的素质,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家庭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融合在一起,家庭文化建设才能逐步由外在型转向内涵型,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二是现代家庭文化是中西方文化的交融,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现代家庭文化的建立要传承传统文化中优秀的、积极地、向上的合理成分,如传统文化中的孝、德、礼、美、善等,培养提升家庭成员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意识。同时,现代家庭文化还要吸收外来文化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因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承继传统文化,又有机融合现代文明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家庭文化。三是现代家庭文化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文化价值为导向,确保社会主义家庭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现代家庭文化建设将对我国继承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继承制度也需要在现代家庭文化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继承法采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一是对接受和放弃继承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容易使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遗产的管理利用,同时还易造成继承关系的纠纷。二是继承法没有为债权人规定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利,制度的缺失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这是对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破坏。三是模糊了继承关系和共有关系的界限,容易使继承纠纷人为地增加。四是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人的遗嘱的自由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在总则中虽有公序良俗的规定,但也仅限于遗嘱人违反社会秩序及家庭道德的行为,对其他行为则显得苍白无力,遗嘱的自由在许多情况下容易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五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可借鉴相应的信托遗产制度。
  
  我国新型的家庭文化要求我国的继承制度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要体现现代家庭文化的内涵,要实现社会家庭的稳定和谐,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正义,这就要求我们为更有效地解决因继承引发的各种纠纷,而逐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继承制度。
  
  一、徒法不足以行
  
  文化是制度的思想基础,家庭文化是继承制度的重要思想依托,发挥家庭文化的积极作用,弘扬传统家庭文化中的孝道、尊老爱幼的美德,同时要大力提倡现代家庭文化中的个人权利保护、男女平等观念、以及和谐家庭的理念,推动我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解决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由于世俗和传统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往往由其家庭内部有威望的长辈协调或通过当地的相关组织以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及公序良俗的方式予以协调处理。在继承中,继承人可能会只看到财产的价值,而忽略兄弟姐妹之间血肉相连的关系并忽略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进而导致财产继承纠纷的产生,法院作为司法实施机关,要权衡社会的正义所在,适用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以倡导和弘扬家庭文化中的传统美德。
  
  二、立法方面
  

  立法方面,要立足我国国情,尊重我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借鉴国外继承制度的合理成分和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人性化制度,对我国的继承制度进行完善。比如:一是可实行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即继承人要取得财产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定的程序。二是设立遗产清册。利用遗产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内容等状况,并保证财产的独立,许多大陆国家均有设立遗产清册的制度。三是规定继承权的放弃行为要进行明示。明示制度有利于继承关系的确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遗产分割限期。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中,规定合理期限,可以使财产关系明晰化,有利于对遗产的保护与分割。五是借鉴“特留份”制度。适当的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保证家庭近亲属的法定继承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倡导家庭和谐,是现代继承法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六是代位继承的规定,为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和现代法治精神的人性化特点,可以借鉴国外代位继承关于代位人权利丧失的规定,不能因继承人的原因而使代位继承人的应有权利得不到保护。七是适应社会的经济的发展,适应家庭养老功能的变化,可以借鉴西方的遗产信托制度,使家庭财产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发挥财产更大的社会功能。
  
  三、社会保障方面
  
  我们要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尤其是加大对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农村中男女不平等的观念表层原因是受“养儿防老”的观念影响,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在城市,一般的上班族基本有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保护,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薄弱,养老主要还是靠“家庭养老”的模式,“养儿防老”有时亦是部分农村的无奈之举。在当前体制下,留守老人得不到生活上的照顾、心理上的慰藉,就可能会引起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冲突。
  
  因而,我国的继承法在社会各层面要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社会救助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促进社会各层面的社会生活保障体制的发展与健全,使社会各层面的群体的生活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工作才能真正的由“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唯如此,我国的继承法也才能得以真正的贯彻实施。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的同时,加大有效的社会监督体制,对违法继承法,侵害继承人权利的行为加大法律制裁,这也有利于倡导和谐文明的现代家庭文化。
  
  继承法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着城乡、区域上的差异。在城市中由于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的变化,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基本上实现。在我国农村,受传统习惯和文化的影响,女子的继承权在许多地方仍然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但男女平等的观念渐渐的深入人心,在局部对继承制度的实际贯彻实施起着重要的影响。由于继承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现实的司法过程中贯彻“民不告、官不究”的法治理念,因而,在农村许多地方,继承行为呈现不同的状态,并且是多种形式并存。另外,我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农民工临时夫妻、分离的核心家庭等问题,这些都对我国的继承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新挑战。
  
  从家庭文化的角度讲,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继承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谐的现代家庭文化,从思想上改变人们的观念,促进继承法的真正贯彻实施。同时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善于理解和利用现代家庭文化的理念去解决现有的继承纠纷,进一步拓宽我国继承法的实施理论基础。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例17,法定继承一案中,关乙作为关甲的妹妹在关甲生病期间对关甲进行细心的照顾,而作为关甲的女儿关丙有扶养能力却对自己父亲不闻不问。关甲死后,因遗产关丙与关乙产生纠纷,法院根据《继承法》第14条,判决关乙是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除了继承法的规定外,更多的是基于家庭文化中所倡导的互帮互助,养老育幼的理念。关乙虽不是一顺序继承人,但对关甲在生病期间悉心照料、扶养较多,体现了作为关甲的妹妹,对家人(哥哥)的关心与爱护,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深深的亲情,判决遗产的40%归关乙,合乎现代家庭文化的要求。而关丙作为子女虽然作为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但违反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违背了现代家庭文化所倡导的赡养照顾老人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关丙少分遗产,是对其不良行为的否定。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倡导家庭与社会和谐团结,弘扬良好社会风尚。
  
  现代家庭文化要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要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还要考虑现代家庭文化的因素,在司法中既严格执法,又要体现家庭成员的亲情维系。《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例38,遗赠扶养协议一案中,张玉某以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将全部财产赠与王某,王某在张玉某生病期间履行了照顾义务,其子女以其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欠缺,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以王某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为依据,判遗赠协议中关于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有效。本案不同于泸州“二奶”争产案,遗嘱人没有违反任何社会道德。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该没有什么异议。本案存在的问题是作为子女的张君某、张某因为遗嘱人的遗赠自由权力的行使,丧失了完全的法定继承权利,这显然与家庭制度中倡导的亲情理念不符。延伸开来,如果因为遗赠协议的过度自由而剥夺法定继承人(非不孝子孙或配偶)的应有继承权,显然也与当今的立法精神不符,因而我国继承法可以适当借鉴法、德、意等国“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在没有“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下,法官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遗产进行分割,对维系家庭的亲情,提升人们对家的情感,维系家庭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现代家庭文化有利于提升我国继承法的实施效果。在现实中的家庭中,经常有意无意存在这样的实例,在家庭存在多个子女,赡养老人时有其中的一个子女尽了主要的照顾赡养义务,但老人死亡后,分配遗产时,兄弟们则要求均分遗产。这中现象实际上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松散、亲情的淡化,背后所反映的是家庭文化的缺失。现代家庭文化的建立与发展,能凝聚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增强兄弟手足之情,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继承法的贯彻实施,更有利于家庭纠纷的化解。
  
  总之,构建和谐的现代家庭文化,提高家庭成员的现代文化素质,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继承法的贯彻实施,同时现代家庭文化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不断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思路,为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因而我们要正确认识现代家庭文化对继承制度的影响,以更好的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些许的建议与借鉴。
  
  注释:
  
  ①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
  
  参考文献:
  
  [1]王继华。家庭文化学。人民出版社。2010.
  [2]朱景文主编。中国法理学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
  [4]罗艺方。婚姻家庭法通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5]王兆萍。制度的文化功能。理论研究。2003(3)。
  [6]徐浩。浅谈法律文化对法律多元化的影响。西安社会科学。2010,28(1)。
  [7]肖群忠。《中国孝文化研究》介绍与摘要。伦理学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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