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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添加时间:2017/03/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民族地区构建切实有效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不能单纯依靠国家制定法,必须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原生性的本土法律资源---民族习惯法,挖掘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民族地区构建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应尊重民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价值,充分重视民族习惯法的治理优势和作用,利用民族习惯法丰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加强村民自治,实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协同治理,促进民族地区的善治。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民族地区;社会治理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一、民族习惯法的现代社会治理价值
  (一)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习惯法中所蕴含的价值与现代社会治理所提倡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
  二、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优势
  (一)培养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二)降低有效社会治理的成本
  三、民族习惯法参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作用
  (一)维护民族团结,激发民族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
  (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社会治理道德模范和行为准则
  (三)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民族习惯法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思考
  (一)利用民族习惯法规范和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力量
    1.挖掘民族习惯法的制度文化,规范传统民间组织
    2.利用民族习惯法的约束力,培育新型民间组织
  (二)利用民族习惯法加强村民自治,提高民主治理水平
         1.利用民族习惯法,加强村民自治、民主管理
    2.传承民族习惯法,维护村寨公共利益
    3.完善民族习惯法调解纠纷机制,维护社会秩序
  (三)依法治理,国家法协同民族习惯法实现民族地区善治
    1.利用民族习惯法补充国家法的空白与不足
    2.在民族地方立法中吸纳习惯法的积极因素
  参考文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活力,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民族地区各种资源相对匮乏、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多元民族文化共存,各民族原有的传统社会管理机制下形成的内发自生型权力仍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治理起着作用,因此,民族地区构建切实有效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不能单纯依靠国家制定法,必须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原生性的本土法律资源---民族习惯法,挖掘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民族习惯法的现代社会治理价值
  

  (一)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制定法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注定了其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加之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者无法通过立法规范所有事项,无法建立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角落的全能的国家法律体系。上述客观现实为民族习惯法留下了独立的生存和适用空间。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多元性要求。现代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不仅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同时要求多种社会规范资源的多元参与。民族习惯法作为民族地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无疑符合社会治理的多元性要求。
  
  (二)习惯法中所蕴含的价值与现代社会治理所提倡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
  
  习近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培养和弘扬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1](P76)民族习惯法本身蕴含着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精神,倡导人们之间相互宽容、尊重、扶助,遇事协商一致,体现利益均衡、义务互负,和睦共处。这些精神符合民主、文明、和谐、公正、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价值原则。
  
  现代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既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又要求其他主体自下而上的自治,形成良性互动。民族习惯法根源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原生性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协调性和能动的灵活性,这种自下而上的原生性特征,符合发挥多元社会力量的能动作用,自下而上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要求。
  
  人们内心对民族习惯法的自觉信仰和遵守,使民族习惯法具备及时、有效调处纠纷、解决矛盾等特点,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运用习惯法解决纠纷,无疑是一种简约、高效的方式,既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又节省当事人时间、精力,实现对民族地区的简约治理和有效治理。
  
  二、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优势
  
  民族习惯法能激发民族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与自我革新能力,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普遍运用并发挥作用,存在以下优势:
  
  (一)培养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民族地区的有效社会治理,离不开民族地区民众的参与。民族习惯法蕴涵的价值理念培养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首先,民族习惯法中“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提倡人们相互亲近、尊重,具体到日常生活中,则体现为积极参与,共建良好社会秩序,自觉相互帮助、相互尊重、乐善好施,对关涉他们整体利益的大事件积极参与协商。当社会发展需要对习惯法的内容予以革新时,民族成员往往积极参与习惯法的制定、修改、变通。因此,基于广泛的民众参与而确定下来的习惯法更容易为公众知晓和接受,从而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民众参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和能力,潜移默化地加深了民众对社会治理的认知,提高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其次,民族习惯法中蕴涵的各民族认同的公平、正义、诚信、团结的行为理念,将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公民意识、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促进民众良好品格的形成。这些行为、理念容易激发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成为各民族自主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宝,也拓宽了各民族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扩大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提高了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二)降低有效社会治理的成本
  
  首先,节约了立法成本。民族习惯法的很多内容由民族习惯演化而来,习惯法规则的形成,无需额外的立法成本。加之习惯法的修改和变通来自于民间协商,程序简便,节约了立法成本。
  
  其次,降低了守法、执法成本。民族习惯法的价值理念长期以来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而且民族习惯法根源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最现实、最直接地反映民众需求,获得民族成员的认同,内化为民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降低了守法和执法成本,节约了社会治理资源。
  
  再次,民族习惯法的调处纠纷机制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民族地区因为生产生活风俗习惯的差异,民众间产生的日常矛盾与纠纷也具独特性。民族习惯法中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价值理念和纠纷解决机制,能及时有效地调争讼息,促进社会和谐。民族习惯法定纷止争的功能既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又节省了民众参加诉讼的时间、精力和花费。
  
  三、民族习惯法参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作用
  

  (一)维护民族团结,激发民族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各族群众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着特殊的情感,往往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等同于对本民族的尊重。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习惯法,蕴涵着优良的民族传统道德,能够教育群众、感召人心、凝聚力量,是增进民族感情、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
  
  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中运用民族习惯法,激发民族群众的民族情感,有利于实现民族群众的社会归属和自我价值认同,感受民族群众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确立民族地区群众治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凝聚民族社会力量,激发民族地区社会活力和民族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构建多方参与、综合治理、富有活力的民族地区协同治理机制。
  
  (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社会治理道德模范和行为准则
  
  习近平指出:“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丰富思想道德资源,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1](P191)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习惯法观念的代代沿袭,也就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的沿袭、发展过程。[2](P232)民族习惯法的实施和正确适用,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自信,是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民族习惯法参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民族群众之心,外化于民族群众之行。
  
  民族地区长期以来有依靠社会权威和村规民约治理村寨的做法。如壮族的都老、寨老,彝族的德古,瑶族的头人,苗族的寨老、理老、行头,东巴人的师公,藏族的老民、速巴等,虽然名称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德高望重、知识丰富。这些社会权威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内部秩序,制定习惯法、监督习惯法的执行,调处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道德模范。村规民约是存在于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根源于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由传统习惯凝练而成,被民族群众共同拥护、共同遵守,这种自发形成的区域内行为规范历来在区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不仅要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也要求多种社会规范资源的多元参与。[3](P40)将社会权威和村规民约纳入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丰富了社会治理的道德模范和行为准则。
  
  (三)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
  
  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中有些难题是自身难以克服的,如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贫困人口众多,自然环境恶劣,生态脆弱,基础设施落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政策支持。从社会治理与民族政策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需要民族政策的支撑,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践难题需要政策化解。另一方面民族政策的实践丰富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经验,加速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民族政策的执行关系到民族地区发展,尤其在社会治理的“共治”、“善治”要求下,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多元主体“共治”的成效。
  
  民族地区存在复杂的多元文化,利益矛盾盘根错节,加之近年来民族地区非法宗教活动猖獗,恐怖势力活动频繁,加剧了社会动荡,增加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难度。民族习惯法参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凝聚了各民族社会力量,增强中华民族认同,激发民族群众的参与治理意识和治理主体意识,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政策、理念和制度真正被民族群众了解和接受,这是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贯彻社会治理民族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四、民族习惯法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思考
  

  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既要充分利用这一本土法律资源,又要引导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相适应,实现习惯法的变迁与社会治理变革之间的相互促进。
  
  (一)利用民族习惯法规范和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力量
  
  现代社会治理要求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参与的社会治理发展格局。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充分利用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培育新型基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组织引领、协调整合、示范带动和排忧解难作用,拓展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与水平。
  
  1.挖掘民族习惯法的制度文化,规范传统民间组织
  
  少数民族的自治组织多采取以道德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保证的治理方式。如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瑶族聚居区的乡镇和村寨的老人会制度,即是与民族习惯法相结合的产物。恭城西岭乡西岭村的村规民约在第三项第2条明确规定:“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4](P115)恭城西岭乡八岩村的老人会就规定,村寨中有老人去世,外出之人无论远近,必须返回,否则以后老人会和其他村民将不会为其操办丧葬事宜。[4](P117)这样的民族习惯法规定,对所有村民都起到了极强的约束作用,民族习惯法对传统民间组织的运行提供规则支持。
  
  2.利用民族习惯法的约束力,培育新型民间组织
  
  民族习惯法的道德强制力可以催生民族地区新型社会组织的诞生,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价值,同时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如广西田阳县坡洪镇百合村村民自发成立助学基金会,资助本村屯困难学生。基金会资金由本村屯在外工作的公职人员和经济能力较好的村民自发捐助,由村屯中有威望的几位长者管理,村民们监督使用,定期在村屯公示。虽然没有正式章程对基金进行管理,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全凭全村制定的村规来规范。类似这样的基金会虽然还未形成正式的民间社会组织,但已具备新型民间社会组织雏形。
  
  重视民族习惯法潜在的强制力,积极培育新型专业服务组织,深化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如广西田阳那满镇布露村成立了初具规模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由养殖大户和种植大户牵头,通过“抱团合作”方式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这些专业合作社在形成初期,并没有成熟的内部规则来约束,主要依靠民间社会权威和既有的民族习惯法来规范。既有的民族习惯法成为早期民间社会组织内部约束机制的效力来源。
  
  (二)利用民族习惯法加强村民自治,提高民主治理水平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表现为三方面:在村民内部实行民主;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利用民族习惯法,加强村民自治、民主管理
  
  民族习惯法参与村寨治理,对村寨中发生的重大事宜,都由德高望重的头人组织全体村民商议后决定。村民们自觉遵守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村内各项事务的开展由全体村民实行民主监督。民族习惯法中这种民主的议事和管理方式有效地顾及了全体村民的利益,为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奠定了切实有效的基础,提高了民族地区基层民主治理水平。
  
  2.传承民族习惯法,维护村寨公共利益
  
  民族习惯法中历来有维护公共秩序与集体利益的内容,如组织村民兴修水利、硬化道路、扶贫救弱等。这些内容强化了少数民族群众对集体利益义不容辞的责任。传承民族习惯法中维护公共和集体利益的积极因子,推进村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民族村寨有效治理。
  
  3.完善民族习惯法调解纠纷机制,维护社会秩序
  
  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各少数民族逐渐形成了通过民间调解方式解决村寨内部纠纷的习惯,民族习惯法调处息讼的作用往往是国家法律不能比拟的。民族习惯法中团结、友爱、平等、诚信的核心价值奠定了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行性,为少数民族村民自治,提供了强大的道德与法理上的支持。但民族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程序不规范、惩罚尺度不一的缺陷。随着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新问题、新矛盾的凸显,传统的民间调解机制应该与民间组织的调控力量及国家法律合理融合,有效实现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成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坚固防线,有力地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三)依法治理,国家法协同民族习惯法实现民族地区善治
  
  社会治理要求依法治理,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族多、地域广、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法治环境还不完善,目前完全依靠国家法治理是行不通的,而且民族习惯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所以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与协调是实现民族地区善治的重要途径。
  
  1.利用民族习惯法补充国家法的空白与不足
  
  由于国家制定法的局限和资源供给的不足,国家法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对于国家法不能调整的领域,需要民族习惯法填补空白,满足乡村社会的规则需要。在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共同调整的组织生产、维护集体利益、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民族习惯法规范更能被群众接纳,因为它比国家制定法更具体、更明确,最现实、最直接地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在特定的民族区域内,比国家法更具可操作性。二者相互协调与互补,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与以道德强制力为后盾的民族习惯法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坚实法治源泉。
  
  2.在民族地方立法中吸纳习惯法的积极因素
  
  采取有效措施甄别、清理、改造和提升民族习惯法,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内容,把良性习惯法纳入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体系,使本地区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社会基础,建立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相互补充,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解决民族地区新矛盾、新问题的,多法源、开放性的地方法律制度。使民族习惯法能解决新时期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融入到国家正式法律体制下的现代法律生活中,从而转化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本土法治资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杨平,李乐。社会治理视阈下的民族习惯法[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4(5)。
  [4]刘训智。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老人会制度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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