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经不调是临床妇科常见的病症之一。近年来,性生活趋于年轻化,他们对于性生活的避孕措施认知程度不够,采取长期吃避孕药或者人流等方式终止妊娠,次数频繁则会导致她们出现月经不调、停经甚至终生不孕等症状。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目的 分析观察温经祛瘀汤治疗寒凝血阻型月经不调患者的临床效果。 方法 选取我院在2015年2月~2016年2月收治的120例月经不调患者作为分析研究对象,并将这些患者随机的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患者60例。其中,给予对照组的60例患者常规治疗,给予观察组的60例患者温经祛瘀汤治疗。结果 120例月经不调患者经过分组治疗后,对照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81.67%;观察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6.67%,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结论 温经祛瘀汤治疗寒凝血阻型月经不调患者具有操作简便、治疗后的有效率高、患者疼痛程度低以及费用低等优势,是临床中值得推广使用的治疗方法。
【关键词】寒凝血阻型;月经不调;温经祛瘀汤;疗效。
月经不调是女性妇科病中常见的一种病症,其主要表现为月经周期不规律,月经量或多或少,经期有较多血块以及经期腹痛严重等,是一种严重影响女性健康的疾病。
为了更好地分析研究月经不调的有效治疗方法,本文选取了我院在2015年2月~2016年2月收治的120例月经不调患者作为分析研究资料,详细情况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在2015年2月~2016年2月收治的120例寒凝血阻型月经不调患者作为分析观察对象,这些患者的年龄在20~4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6±9.5)岁,病程0.9~3.2年,平均病程在(2.5±0.7)年。其中,月经量少的患者有67例,月经量异常多的患者有26例,月经周期不稳定的有18例,月经期间有血块的有9例。120例月经不调患者经术前检查,无特殊病史,均符合月经不调的诊断标准。这些患者在年龄、病程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 方法。
将选取的120例月经不调患者随机的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给予对照组的患者雌激素或者是孕激素周期治疗,该治疗办法的实施包括,在女性患者经期往后数6天,给予患者定时定量服用黄体酮胶囊以及倍力美等药物,连续服用1个月,观察疗效;另外,对于观察组的60例月经不调患者则是给予其服用温经祛瘀汤治疗,温经祛瘀汤主要是通过小火熬制,药物成分包括:甘草、益母草、白术、丹参、当归、艾叶、麦冬、小茴香、桂枝等,每种药物控制在10g左右。对于月经量较少的患者,可以在熬制温经祛瘀汤的时候酌量添加益母草、丹参等,服用周期为一个月。两组患者在月经期间均停止服药。
1.3 疗效评价标准。
这些患者分组治疗后,观察其治疗效果。疗效标准包括:(1)显效:月经周期、月经量恢复正常、月经期间无血块,无其他并发症;(2)有效:治疗后,患者在月经周期、月经量等方面均有较显着的改善,无并发症;(3)无效:患者接受治疗后,月经周期以及月经量无明显变化,月经期间出现血块症状仍然存在,伴随有腹痛、发热、脸色苍白等并发症。其中,(显效+有效)×100%=有效率。
1.4 统计学方法。
对上述所得的数据采用SPSS 16.0 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120例月经不调患者经过分组治疗后,临床疗效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给予温经祛瘀汤治疗的观察组在治疗后的有效率明显高于给予常规治疗的对照组。观察组的60例患者治疗后,出现腹痛并发症的患者有1例,并发症率为1.67%;对照组的60例患者治疗后,出现腹痛并发症的患者有5例,出现腰酸的患者有2例,并发症率达10.00%,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
3 讨 论。
近年来,月经不调是临床妇科常见的病症之一。近年来,性生活趋于年轻化,他们对于性生活的避孕措施认知程度不够,采取长期吃避孕药或者人流等方式终止妊娠,次数频繁则会导致她们出现月经不调、停经甚至终生不孕等症状。目前,针对月经不调患者临床中主要选用的常规治疗办法就是调和患者体内的激素,保持激素平衡,主要方式就是给予患者雌激素或者是孕激素联合周期治疗或者是单一治疗,但是据调查数据显示,该治疗方式治疗后的并发症多,总有效率并不高。综上所述,采取温经祛瘀汤治疗月经不调具等有疗效显着,并发症少,费用低,易于患者接受等优势,是临床中值得推广使用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雪倩,赵成志。“温经祛瘀汤”治疗寒凝血阻型月经不调48例临床观察[J].江苏中医药,2013,43(7):48-49.
[2] 刘艳梅,尹英实。温经散寒、祛瘀止痛法治疗寒凝血瘀型原发性痛经80例[J].中外健康文摘,2014,07(24):86-87.
[3] 汪大鹏,邓棋卫,高晓静。温经祛瘀法在月经期治疗痛经78例[J].辽宁中医杂志,2015,34(9),17-18.
[4] 胡先芳。自拟活血逐瘀汤治疗原发性痛经130例[J].中国中医药资讯,2011,02(17):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