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全国范围内的4739个年龄在18~35岁的青年受访者为样本,从婚姻基本观念、婚姻经济基础观念、婚姻破坏因素认知以及生育基本观念四个层面对其婚姻观念展开了调查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 要:基于全国范围内 4739 个样本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年的婚姻观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婚姻基本观念层面,“相互扶持”是结婚的最主要目的,“个人品质”是最重要的择偶标准,六成左右的受访者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是 26~30 岁,超过五成的人不能接受同性恋,六成左右的人能接受“裸婚”,四成左右的人能接受“闪婚”;婚姻经济观念层面,女方家庭更重视对方的经济状况,超过四成的人要求先有房才能结婚,接近六成的人认为买房应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婚姻破坏因素层面,强利益诱惑和弱自身节制促使了婚外情,一成左右的人曾遭受过家暴 ;生育观念层面,延绵子嗣和老有所依仍是重要的生育目的,性别平等已成为生育中的基本共识,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 2 个孩子。
关键词:青年 ;婚姻观 ;社会变迁 ;家庭结构
一、问题的由来
青年期通常被视为人一生中的黄金时期,而成家和立业是青年时期最为重要的任务,成家立业的前提是结婚,但“结婚不是件私事”[1],婚姻的意义不只是男女的结合或两性关系的确立,它要受到人、事、制度等的影响。
如果把青年界定为18~35岁的群体,那么在我国改革开放大潮中成长起来的青年无疑是最特殊的“拐点一代”.他们经历了最特殊的社会变迁,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制度变迁、思想观念的革新和多元都对青年的成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自然也体现在青年婚姻观层面。对青年婚姻观的理解需要置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之下。在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的当下,经济制度的变化、价值观的多元和分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等都会对青年的婚姻观产生明显的作用。这些作用表现为群体性而非个体性的特征。研究转型社会背景下的青年婚姻观对于理解当下和把握未来的婚姻与家庭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有不少研究者已经从各个层面对青年的婚姻观做了考察,但很多研究局限于特定“一域”,缺少广度的延伸,并且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和不断变迁的社会制度,对青年婚姻观的定期考察可能带来新的发现。
二、文献回顾
国内学术界关于青年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几乎是从社会学刚刚开始恢复的时候起,青年研究就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先锋,出现在国内学术界”[2].青年婚姻观问题是青年研究的重要关注点,关于青年婚姻观的研究又以经验性研究所占的比重最大。早在1986年,团中央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就联合对全国18个城市1470名青年(未婚和已婚各占一半左右)的结婚观念和结婚消费进行过调查[3].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青年婚姻中各类问题的不断涌现,近年来关于青年婚姻观的经验性研究不断增多。概括而言,现有关于青年婚姻观的经验性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层面 :
第一,对特定青年群体婚姻观的研究,研究的对象包括农村青年、城市青年、进城务工青年、高学历青年、在职青年、大龄剩女等
农村青年婚姻观方面。人口外流、男女比例失衡所导致的婚姻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经济理性的入侵以及家庭地理位置的优劣等因素对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和婚姻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曹锦清在十多年前的调研中便发现农村结婚中存在“体面的标准”和“还过得去的标准”两种标准,这些标准对农村青年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压力[4].栗志强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村青年婚姻市场以“家庭地理位置”和“家庭经济条件”为分层标准,农村男青年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男青年在婚姻市场上有着不同的处境[5].邢成举认为,农村婚姻中出现了上门女婿和光棍两种弱势男性青年,上门女婿是成功扭转其婚姻弱势地位的一种结果,而光棍的出现或是扭转弱势婚姻地位不成功的一种结果[6].
城市青年婚姻观层面。权利意识、精力、高物价和房价等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压力等对青年的婚姻观产生了较大影响。陈荣武通过对上海市A区已婚青年的调查,发现由于当代青年性权利的觉醒与扩张以及对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最大化的追求与选择,城市青年婚姻价值观和婚姻形态呈现多元化和多变化存在的发展趋势[7].风笑天等通过三次调研发现,原来的同学是未婚青年择偶中最主要的结识方式,但这种同学关系最终能走进婚姻的不到其比例的一半[8].刘洪波认为,不断攀升的房价成了城市青年婚恋中的权重指标,影响着城市青年的择偶、婚恋观以及婚姻生活[9].
进城务工青年婚姻观层面。现有对进城务工青年婚姻观的研究主要包括其在择偶标准上的观念以及恋爱和婚姻层面的观念。风笑天认为,农村青年从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社会的时候开始,就开启了他们继续社会化和从传统性向现代性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他们的恋爱观、择偶观、婚姻观以及家庭观等都会发生改变[10].潘永等在安徽对528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他们在择偶标准中首重感情基础,其次看重人品及能力[11].李爱芹通过对徐州267名青年农民工的调查发现,青年农民工的择偶标准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感情因素”“个人品质”以及“相貌身材”[12].徐胜男对济南市1000名进城务工青年的调查显示,新生代进城务工青年的婚恋观基本上是健康向上的,择偶条件重人品性格,恋爱渠道由亲缘、地缘为主向业缘为主转变[13].
此外,还有一部分研究者对高学历青年、大龄女青年的婚姻观问题进行了考察。周晓燕等的调查显示,虽然高学历青年在婚恋生理和心理上都已成熟,但由于许多客观因素,他们不能按正常的法定年龄结婚生子[14],为了取得学历,高学历女青年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造成她们在毕业时年龄偏大、对自己和伴侣的期望过高,很难找到合适的另一半[15].朱冬亮认为,拥有高学历、高收入和高职位的“三高”女性青年面临着择偶难、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婚姻难题[16].刘凌等通过访谈发现,女博士在择偶过程中往往有“高处不胜寒”的感觉[17].章逸然等通过对三次大型调查的数据分析发现,男性成为“剩男”的可能性比女性成为“剩女”高约2.37%[18].
第二,对婚恋中特定现象的研究,包括“闪婚”“闪离”“裸婚”等
“闪婚”和“闪离”是近年来婚恋家庭领域出现的一种较新并且愈演愈烈的奇特现象,这种“暴走”的婚姻引起了不少研究者的关注。李银河认为,“闪婚”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婚姻性质从家庭到个人的转变[19].黄火明认为,“闪婚族”是中国青年婚姻观念日趋多元化的产物,它造成了青年婚姻生活的不和谐,也影响了他们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0].裴斐等认为农民工“闪婚”的特征体现在两性接触时间段,缺乏能动性以及货币资本成为重要媒介[21].王会等人认为,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的独特阶层地位焦虑以及环境造就的责任有限意识共同催生了农村青年的“闪婚闪离”问题[22].
除了闪婚闪离外,“裸婚”现象近年来也日益引起关注。曹彦认为裸婚是回归婚姻本质的表现,是婚爱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23].常蕾蕾等人认为裸婚现象的出现既与经济、社会因素有关,又受到个人选择的影响[24].石燕通过访谈发现,80后并非自愿选择裸婚,而是由于婚姻成本的畸高、婚姻中感情因素的上升、婚姻双方对婚后家庭生活的重视以及代际间财富流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25].
三、研究设计
1. 抽样设计与执行
本次调查的时间是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采用建立在科学概率抽样基础上的问卷调查方法,通过问卷面访的方式,获取全国样本范围内青年个体的数据。问卷设计后我们首先进行试发,然后进一步修改。同时,我们也对采访员进行了培训并提出要求。此次调查的受访人确定为18~35岁(在青年的年龄段界定上,存在不同的划分方式,本次调查中将青年界定为18~35岁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本次调查采用异比分层、多阶段、等概率的方式抽取样本,覆盖了全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共30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及海南除外)。初级抽样单位(PSU,Primary sampling units)为县级行政单位(四个直辖市以区为初级抽样单位),抽样框采用《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2010)》中的县级行政单位名单及户数资料 ;次级抽样单位(SSU,Secondarysampling units)为乡镇/街道,抽样框采用行政区划网站及《2010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相关数据。
此次调查,按照误差率小于5%的精度要求,设计抽选出5000个样本,实际抽到4739个样本,有效率为94.78%.各省问卷回收情况如表1所示 :
2. 样本基本分布
在对数据进行描述统计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呈现以下中国青年婚姻观调查抽样样本在常用的人口学变量上的分布情况。我们选用的变量包括 :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水平、户籍、职业、婚姻状况以及是否为独生子女。本文中涉及性别、户籍、婚姻状况以及是否为独生子女四个基本变量,其具体情况如下 :
四、结果与分析
我们的调查围绕婚姻基本观念、婚姻经济基础、生育基本观念以及对破坏婚姻因素的认知四个层面展开。
1. 婚姻基本观念
(1)择偶标准
男女双方在婚恋对象的选择上总是以一定的标准为基点,无论是在婚姻自由度低的传统社会还是自由程度高的现代社会都是如此,感情、外貌、家境等因素在不同人的婚恋选择中有着不同权重的影响。
我们以“您最可能把以下哪个条件作为结婚的基础”为题对受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个人品质”所占比例最高,为22.4%;其次是“个人能力”,占20.1%;“双方感情”排在第三位,占17.9%;“家人意见”所占比例为10.5%;“家庭背景”“外表”“学历”所占比例都在10%以下 ;受访者选择最少的是“门当户对”,为5.2%.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在择偶标准上最看重“个人品质”,我们通常讨论较多的“双方感情”这一因素并未排在第一位,婚恋双方在“感情”上各持何种态度?以性别和婚姻状况为变量的进一步分析显示,不同性别和婚姻状况对于是否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基础的选择存在显着的差异,性别层面,男性中有50.5%的人选择了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的基础,而女性的选择比例为59.7%,比男性高9.2%.婚姻状况对是否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基础的选择存在显着的差异,已婚人士中有43.8%的人选择了“双方感情”这一项,未婚人士的选择比例为60.6%,离异者的选择比例为31.7%,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未婚者的选择比例最高,比已婚者多16.8%,比选择比例最少的离异者多出近一倍。
(2)理想的结婚年龄
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直被作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策略和口号。晚婚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各往后推3岁,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青年理想中的结婚年龄是多少,是否与我国提倡的晚婚政策相一致?调查结果显示,58.7%的受访者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是26~30岁,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为20~25岁的人有30.3%,选择30岁以上的比例不到10%.
根据受访青年的选择情况来看,六成左右的人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在26~30岁。以性别为变量与理想结婚年龄的交叉分析显示,男女对理想结婚年龄的选择存在较为显着的差异,在“20~25岁”这一选项上,男性的选择要略高于女性 ;男性中选择“26~30岁”的比例为55.8%,女性在此项中所占的比例为61.8%,女性比男性多6%;此外,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为30岁以上的男性要多于女性。
(3)同性婚姻问题
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有一定的争议,“西方同性恋现象经历了从宗教意义上的‘恶’到法律意义上的‘罪',从医学意义上的’病‘到文化意义上的’身份、独特的生活方式‘的过程”[26],目前同性婚姻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在中国,由于思想观念、文化传统等原因,同性恋问题比较复杂,它不只是牵涉两个个体之间的爱恋,还需要“放在家庭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中予以解读”[2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是男女异性的结合,同性恋者在我国并非法定婚姻主体。虽然近年来同性恋者在不断增多,也渴望从法律上确立自己的身份和权利,但是目前他们大多仍是作为“原子化”的个体而存在,并未形成一种“集体性”的身份。
以“能否接受同性恋”为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4.5%,不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53.6%,不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要比能接受高出8.8%.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对能否接受同性恋问题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在五成以上,要高于能接受的比例。
男性与女性在能否接受同性恋问题上的选择是否不同?以性别为变量与能否接受同性恋进行交叉分析的结果显示,男女对能否接受同性恋的选择存在显着的差异,男性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0.5%,女性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9.3%,女性的选择比例比男性高8.8%,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女性比男性更能接受同性恋。
(4)对婚姻目的的认知
为什么要结婚,婚姻的目的或本质是什么?对这一问题一直都存在不同的看法。费孝通先生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的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28].在传统中国的婚姻中,婚姻与生育之间有着必然的牵连,在现代社会,婚姻仍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抚育的责任,但随着同性结合、丁克家族等现象的出现,“抚育”已难以垄断性地对婚姻的目的做出解释。
以“您认为结婚的目的是什么”为题对大众的调查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选择是“相互扶持”,所占比例为33.1%;受访者中有31.6%的人认为结婚的目的是“因为爱情”;“生儿育女”这一选项占22%,排在第三位,比“相互扶持”和“因为爱情”低10%左右 ;此外,选择“两性需求”的比例最低,为13.2%.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受访青年看来,“生儿育女”已经不是结婚的最重要目标,“相互扶持”和“因为爱情”才是结婚的最主要目的。
(5)对特定婚姻现象和观念的认知
近年来“闪婚”“裸婚”等行为成了婚恋中一种新奇并愈演愈烈的现象,同时,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职业中男女分工的逐渐弱化,传统家庭中明确的男女分工格局正在逐步弱化。
调查结果显示,关于“裸婚”,56.6%的人表示能接受,但有42.6%的人对此不能接受,能接受者比不能接受者多14%.在“闪婚”问题上,37.4%的受访者表示能接受,不能接受的比例为61.4%,不能接受者比能接受者多24%.针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说法,能接受的比例为47.7%,不能接受的比例为50.9%,二者所占的比例比较接近,仅相差3.2%.面对传统婚姻和家庭文化中一直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这一观念,62.3%的受访人员表示能够接受,不能接受者所占的比例为36.3%,二者相差26%.结婚是否应当门当户对?对此,56%的人表示认同,42.7%的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
2. 婚姻基础
随着经济理性的入侵,经济基础在婚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如此。农村地区婚姻中的彩礼逐年上升,城市地区则要求结婚前先有车有房。经济状况成了择偶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断攀升的房价给青年的婚姻和经济生活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1)谁更看重经济状况
我们以“您认为在结婚时谁更看重对方的经济状况”为题对受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 :选择“男方”和“女方”的分别为8.7%和18.9%,对“女方”的选择比“男方”高10.1%;有20.1%的人选择了“男方家庭”,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的是“女方家庭”,为48.5%,比“女方”和“男方家庭”高出近30%.即在受访者看来,结婚时最重视对方经济状况的不是女方,而是女方家庭。
(2)谁来买房
是否要先有房才能结婚?调查结果显示,44.7%的人认为要先有房才能结婚,53.9%的人对此表示否认,选择“不是”的人比选择“是”的人多9.2%,即更多的人不将有房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先买房再结婚”还是“先结婚再买房”,买房终究是绕不开的。应当谁来买房?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买房是男方的责任,但如果缺少家庭的支持,男性青年自身难以担负昂贵的房价,当所在家庭也难以负担时,家安何处就成了婚姻生活中的“硬伤”.面对买房难题,许多人已经转变了应由男方买房的观念,转而认为买房是双方责任。
“结婚应当谁买房”的调查结果显示,34%的受访者认为应当由男方买房,认为应当由女方买房的比例为7.1%,57.8%的人认为买房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责任。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接近六成的人都认为买房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三成左右的人主张由男方来买房,认为应当由女方买房的人不到一成。
(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立法理由时指出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9].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为题的调查的结果显示,面对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规定,27.7%的受访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好,将婚姻关系变成了金钱和合同关系 ;27.2%的人认为它“有利于打击骗婚、傍大款等现象”;23.1%的受访者认为该解释减少了男方压力 ;同时,还有22%的人认为解释三明显偏向男方,不公平。
(4)居住意愿
在青年的居住意愿上,调查结果显示,55%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不愿意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为39.4%,二者相差15.6%.
以婚姻状况为变量与“是否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的交叉分析结果显示,婚姻状况对是否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的选择存在显着的差异。已婚的受访者中有60.7%的人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 ;离异的受访者中56.8%的人愿意再婚后与父母同住,排在第二位 ;在“愿意”一项中选择最少的是未婚者,为53.1%.即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未婚者更倾向于婚后独住,已婚者和离异者更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
同时,以性别为变量与“是否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的交叉分析结果显示,男性更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其所占的比例为60.8%;女性中只有49.7%的人表示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比男性所占比例低11.1%.
3. 对婚姻破坏因素的认知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1[30].离婚或婚姻不和的原因很多,经济问题、观念差异、婚外情、父母干涉等都是婚姻的破坏因素。
(1)对婚外情的认识
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婚外情呈现出高发趋势。为何会有“二奶”“小三”等破坏婚姻的问题,在受访者看来,排在前三位的原因是“为了获得金钱、地位”“自制力差”以及“寻求刺激”,所占比例分别是17.6%、15.7%、15%,此外有12.7%的人选择了原因在于“道德滑坡”,其他选项的选择比例都在10%以下。
“二奶”和“小三”为何被社会所痛恨?受访者认为最大的原因在于“二奶”和“小三”破坏了他人家庭,此项所占比例为37.6%;24.9%的人认为她们被痛斥的原因在于道德败坏 ;18.8%的人认为是因为这些“二奶”和“小三”所导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 ;此外还有10.5%的人认为“二奶”和“小三”的不劳而获导致了她们被社会所痛恨。
(2)有无遭受过家暴
《中国青年报》在2010年曾经报道,“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31],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导致婚姻不和或离婚的重要原因。
本次调查的青年中有2803人是已婚青年,其中有315人表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所占比例为11.2%.
4. 生育基本观念
生育观念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对生育现象的认知,是关于生育的意愿、价值、知识、行为等观点、看法与认识的总和,内容包括生育的需求、动机、意愿和偏好[32].人们的生育目的、生育性别偏好、对子女数量和质量的考量都会对生育观念产生影响。
(1)生育目的
中国历来有“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说法,生育承担着种族绵延、养老等功能。传统社会中因经济发展、传宗接代、赡养老人等原因,有多生的观念和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在生育目的上产生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观念。
儒家传统中将无后视为最大的不孝,现在的青年是否仍接受这一说法?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题的调查结果显示,49.2%的人能接受这一观点,49.1%的人表示不能接受,能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比例相差0.1%.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说法认同和不认同的比例各占一半左右。
1983年费孝通先生在比较中西亲子关系中子女对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时,将西方和中国分别总结为“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33].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的区别在于下一代是否存在对上一代的赡养义务,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养下一代的责任,一代代往下传,类似接力赛跑,但下一代没有赡养上一代的义务 ;反馈模式中每一代在抚养下一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上一代的赡养义务。生育子嗣不全是为了将来能够“老有所依”,但是使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是生育的一个重要目的,今天中国的养老模式仍是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反馈模式,并且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养儿才能防老,女儿早晚是别人家的。
青年对养儿防老的观念持何种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养儿防老这一观念,55.1%的受访者表示接受,43.3%的人不予接受,能接受者比不能接受者高11.8%.
男性与女性在养儿防老这一观念上的认可度是否有所不同?以性别为变量与是否能接受养儿防老观念进行交叉分析的结果显示,二者的选择存在明显的差异,男性中能接受养儿防老观念的比例为58.7%,而女性的认可度为52.3%,男性的选择比例比女性高6.4%,即女性对养儿防老这一观念的认可度要低于男性。
(2)生育偏好
中国传统中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一些人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承担起“承上启下”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进步,性别公正和男女平等被不断强化并成为共识,在生育上要求消除生育中的性别偏好,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
以“您觉得生男孩好还是生女孩好”为题的调查结果显示 :73.3%的受访者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所占比例最大 ;13.1%的人认为生男孩好,12.7%的人认为生女孩好,选择“男孩”的比例比选择“女孩”的比例高0.4%.通过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人都认为生男生女一样,剩下的人中偏好男孩的比例略高于偏好女孩的比例,但基本接近,相差不大。
(3)生育数量
本次调查中对青年生育孩子数量的想法进行了考察,调查结果显示 :不愿意生孩子的比例为1.9%;想生1个小孩的受访者比例为28.9%;54.6%的受访者想生2个孩子,在生子数量中所占比例最高 ;想生3个孩子的受访者所占比例为7.5%;3个以上所占比例为1.4%;将想生孩子的数量取均值后得出的结果是“2.19”.通过数据可以看出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2个孩子。
五、结 论
本文以全国范围内的4739个年龄在18~35岁的青年受访者为样本,从婚姻基本观念、婚姻经济基础观念、婚姻破坏因素认知以及生育基本观念四个层面对其婚姻观念展开了调查,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以下结论 :
第一,在婚姻基本观念层面,青年对婚姻基本观念的认识存在多样性,并且男性与女性的选择存在显着差异
婚姻目的上,“相互扶持”“因为爱情”和“生儿育女”分别是前三位的选择。青年在择偶标准上最看重“个人品质”,我们通常讨论较多的“双方感情”排在了“个人品质”和“个人能力”之后。结婚年龄上,六成左右的受访者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是26~30岁。对于同性恋问题,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不能接受,能接受的比例在四成左右,女性对同性恋的接受度要明显高于男性。
关于“裸婚”,六成左右的人表示能接受 ;在“闪婚”问题上,六成左右的人表示不能接受 ;针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说法,五成左右的人表示能接受 ;面对传统婚姻和家庭文化中一直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这一观念,超过六成的受访人员表示能够接受 ;同时约六成的人认为结婚应当门当户对。
第二,婚姻经济观念层面,女方家庭更重视经济状况,多数人主张“携手打拼”
调查结果显示,结婚时最重视对方经济状况的不是女方本人,而是女方家庭 ;超过四成的人要求先有房才能结婚,接近六成的人认为买房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三成左右的人主张由男方来买房。
面对婚姻法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规定,认为其“将婚姻关系变成了金钱和合同关系”和“有利于打击骗婚、傍大款等现象”的人各占三成左右 ;认为该解释减少了男方压力和明显偏向男方的各占两成左右。
第三,婚姻破坏因素层面,强利益诱惑和弱自身节制促使了婚外情,家暴不容忽视
在青年看来,婚外情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金钱、地位”“自制力差”以及“寻求刺激”,“二奶”和“小三”因破坏他人家庭而被社会所痛恨。同时,另一个破坏婚姻的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家暴,超过一成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
第四,生育观念层面,延绵子嗣和老有所依仍是重要的生育目的,性别平等已成为生育中的基本共识
认同和反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说法的人各占一半左右;超过五成的受访者接受“养儿防老”这一观念。
在生育偏好和生育数量方面,绝大部分人都认为生男生女一样,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2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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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参见民政部 2014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506/20150600832439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 年 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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