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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生态环境失衡下的法治思考

添加时间:2017/08/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的语言文字法颁行已十几年,存在很多不完善和待修订的地方,网络语言搁置于真空状态便是其局限之一,网络语言立法及有效实施保障机制的探索,既是我国法治秩序建设的重要内容,更能为我国基本法及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网络语言的泛滥造成语言生态环境失衡和社会不稳定,法治建设呼吁网络语言立法。我国是语言文字成文法国家,我国网络语言的特殊性等,都为我国网络语言提供了适宜的立法土壤。网络语言立法原则上必须区分对象、层次和层级,同时要为立法的实施提供制度、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关键词】网络语言;失衡;规范;法治。
  
  当下,由于网民行文的求速、求异心理,也因为网络语言缺少“把关人”的原因[1],网络语言生态环境失衡的现象非常严重。网络语言生态环境失衡,如暴力语言、不实言论、低俗言语、不规范用词等等,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稳定,提高了犯罪率,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危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
  
  “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当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是否应该为网络语言文字立法、立法应该注意什么原则、立法的同时应该注意什么要素等等,都是该文要论讨的问题。
  
  一、网络语言文字是否应该立法。
  

  2006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国内首部规范网络语言行为写入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它规定:“除新闻报道需要外,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否则被判定为违法行为。”随后,广西、吉林、河南等省市也纷纷出台了规范网络语言的政策法规。2014 年 11 月 27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引来网络热烈争议。
  
  反对网络语言立法规范者认为:网络语言具有新时代精神,规范网络用语会扼杀网民的创造力;其次,网络语言能在自己的环境中适者生存,如果约定俗成为民众所接受,其精华将会存留,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相反则会被淘汰[2],因此,没有必要应用官方的身份进行封杀。但众所周知,语言的本质在于交际,网络语言的真正发声目的并不在于交际,而是调侃或发泄,加上中国式语言围观,部分网民缺少理性辨识,在网络舆论中从众跟风,盲目发表己见,导致网民情绪极端化,对某一对象群起而攻之。以“男子逼停殴打女司机”事件看。通常而言,男子殴打弱势女方致对方伤痕累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件的判处也只需就事论事,而不须究其家世背景和过去之为人;但在网络语言的口诛笔伐下,受害人及其家庭过去的不是全在网络上曝光,使受害者再次成为受害者,最后是受害人只好在网络上真诚道歉,并呼吁网友停止对此事的追究,以还她家人一片平静。这种中国式的语言围观背离了语言交际性,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语言环境。其次,网络语境的非现实性,使得网民的发言颇为随意,其中不乏断章取义、庸俗不堪,甚至歪曲事实的语言,一些不法网站、网络推手为了谋取私利,成为语言暴力事件的制造者或助推者,使网络中充斥着淫秽色情、粗暴低俗的内容;一些网页甚至还会弹出非法链接,严重污染上网环境,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粗俗任意的网络语言,玷污了人们美好的心灵,与百姓追求的美好生活格格不入。再次,网络语言使用错字别字、篡改词语、滥用成语等现象层出不穷,某种程度也会阻碍甚至误导了人们的认知和理解,使人们正常的沟通交流受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违背语言规则的词语给汉语自身的发展会带来极大冲击和挑战。而投机分子在网络上恶意传播涉恐、涉暴、涉黄、涉毒等违法言语信息,还有些网络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使用虚假标题或文不符题等手段欺骗读者等等,如不及时遏止,都会引发公众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及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根本利益。
  
  陶东风认为,网络语言是一种大杂烩的语言,它致力于离析原有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的规约性,要么换用新的能指,要么将所指移位,通过新的符号联结,对语言系统的整齐性、规则性形成对抗和解构[3].网络语言主体性展示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叛逆性格的显现,是对严肃、庄重的表达方式的嘲讽与消解[4],是对权威和秩序的颠覆与离析,是对社会和谐与秩序的挑战。基于法治建设的基点和保护民众利益的角度,无疑应该规范网络语言文字的使用。
  
  也就是说,网络语言规范立法在当下具有时宜性。首先,当下网络语言失范与网络生态失衡现象日益严重,网络语言暴力与犯罪渐显猖獗,对网络语言进行规范是民意之所在。其次,时下已经涌现地方性法规倡导在某些场合禁止用网络用语,也有专门领域如电视节目和广告中禁用不规范网络用词,还有如“广东规定高考切勿使用繁体字和网络语言答卷”的地方政策等,都是网络用语规范在法与政策层面的先锋,这是民意和社会的呼声。再次, 2015 年 6 月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监测都进行了立法保障,但网络语言低俗、网络语言暴力及网络语言诈骗至今没有法规的限制与惩处,更是对网络语言规范提出了急切需求。网络语言文字是语言文字的子概念,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至今(2001 年)已经 15 年,昔日的立法未能包涵到当下的严峻问题,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法的修订虽然不能匆促,但面临当下之情势,应该及早提上日程。
  
  网络语言文字立法首先应该有基本法位的支撑,以及法渊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才可能真正有效力,否则民众只会持观望或藐视态度。也就是说,只有在根本法和基本法中,增加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加设网络语言使用引发后果的惩处条款,网络语言生态失衡现象才可能改良。例如在《宪法》中应该赋予网络语言文字规范的地位,对于一些低俗和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可以设立判语言犯罪条款;在“刑法”中可以规定因网络语言使用而导致后果的相应罪行,例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诉讼上,鉴于网络语言危害的普遍性,可开创公益诉讼的模式。其次,则是在语言文字专项法中设立网络语言文字法规范的条款,包括立法原则、立法对象、立法方向等等;在各省市语言文字法中规定网络语言文字规范的实施细则,例如执行主体、执行方案、执行步骤、监督管理之机构及社会义务等。
  
  这样,有了系统完整的网络语言规范法体系,才可能为网络语言规范专门条款开辟道路,而不是引起热议和骚动。热议和骚动一方面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和政策的实施;“法”的威信一旦受到影响,对国家整体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二、网络语言文字应该怎么立法。
  

  网络语言立法在上位法中应该规定原则性的内容,下位法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细则,但细则不能违背上位原则。
  
  首先,在对象上,网络语言规范法应该区分规范客体,不能一棒子打死,把所有的网络语言都视为洪水猛兽。也就是说,网络语言立法只能宏观指导,而不能微观管死。
  
  语言文字不是刻板的,而是灵活的和与时俱进的,鲜活和亲切的且具有生动表达效果的,如“也是蛮拼的”“也是醉了”“有钱就是任性”“手滑”类网络用语,口语性大,幽默感强,因而也具有很广泛的流行面,对此,没有必要严苛地硬性规范它们。我们很多的时候也能体会到,当一些娱乐节目中融入这些新鲜和时尚的网络语言时,常能让你会心一笑,产生共鸣。如果网络语言没有生命力,只是一时的热潮的话,随着时间的流逝,自然会优胜劣汰,不需人为地进行封杀,就像前几年众口必说的“虾米”“班竹”“稀饭”等网络词,随着时间的淘汰,渐渐隐去。当然,网络上有很多词语,语义非常晦涩,如果不了解其出处,确实很难理解这些自创词汇的意思,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是一种即兴语词,可以说是“快餐文化”,其娱乐功能强于实用功能,自然不具备推广价值,应该予以规范;有些网络用语往往采用谐音改编的手段,在久已形成熟语或者成语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在传播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对社会通用的母语词汇造成伤害,极不利于青少年儿童学习、使用母语和了解本土文化,也是网络语言规范的对象,不宜让其泛滥。根据对网络用语本体类型的统计,概括而言,“数字型”“字母型”与“符号型”基本上可以拦之于大雅之堂门外,“翻译型”与“新造型”可持“走着瞧”的态度;内容上看,黄色下流、血腥暴力、低俗化、蛮不讲理、格调粗俗,以及零语值、无厘头类的网络用语尽可能过滤或屏蔽掉。
  
  其次,网络语言包括语言和语用两个层面,其规范在立法上应该明晰真、善、美三个层次。“真”指用词用语准确无误,符合汉语言规范;“善”指用词用语合适,尊重事实,不得造谣和诋毁;“美”指用词用语文雅,有内涵。
  
  网络用词准确,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生活中因用语用字不规范引发案例的事件不胜枚举,例如“定金”写成“订金”、“英寸”写成“英寸”、“切除食指”写成“切除十指”等。基于网络的影响力,用字用语之误发生在网络上的麻烦更大。北大门前“随处小便,后果自付”之误传于网络后,北大学府的形象受到严重质疑。其次,网络用语“真”有利于汉语的常规发展。举例而言,“十动然拒”“不明觉厉”等生造网络成语,常靠打破语法常规的方式,采用浅白的语言,以语义的缩略形式呈现,污染了汉语成语的深厚文化;另一方面,词语的窜改,“天才”指“天上掉下来的蠢材”,“奸情”指“坚定不移的友情”,“焦郁碌”指“焦急、郁闷和分外忙碌”“白骨精”指“白领、骨干、精英”等等,易让受众习非成是,污染汉语文化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网络用语“善”“实”,不无中生有及造谣生事也是网民应该恪守的准则。网络言论不实的后果一方面是侵犯他人权利,另一方面是纠纷给自己带来后果。2012 年 5 月 29 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登载了《变相卖淫》的网帖,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孙某看到后,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并于次日向法院提出控告。最后,网站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 3000 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当下的“虐猫事件”、“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等事件的背后,都是因于网络声讨与谩骂,语言暴力给当事人思想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典型例子。还有更为严重的网络用语不“善”的表现是网络诈骗,他们通常以短信、邮件或网上聊天的形式,冒充亲戚朋友、孩子或公安警察等角色,以求助、恐吓、利诱及假相的方式,进行诈骗,提高了社会的犯罪率。网络语言立法中应该对引发后果的发帖人及网站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加大对网络语言犯罪行为的打击,而不能“视为小事而不为”.
  
  网络语言之“美”意在通过良好的示范引导受众培养良好用语用字习惯,杜绝使用粗劣、粗俗、恶俗和不文明之语。网络语言接地气不等于粗俗,“尼玛”“装逼”“屌丝”“臭比”“叫兽”“我草”类的低俗用语,以及“这帮姑娘不穿衣服怎么也不害羞”类的粗俗网络标题,不只扭曲了网络语言,污染了网络生态,也因其语言暴力侵犯了人权,危害着社会稳定。联系网络词“碉堡”,其实由“屌爆”转化而来,可深刻体会当下网络语言的粗俗、浅薄。南开大学词汇学与词典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汉语语汇分会主任委员周荐也表示,容忍粗鄙词语泛滥,对社会风气来说不啻是一场灾难,甚至可以说是犯罪。 对此,我们建议建立强势网站,组织网络用语“规范手”,潜性地以规范用语示范和引导社会用字。
  
  再次,网络语言规范立法应该分层规范、有重点地推行。
  
  “分层规范”指网络语言规范要区分个人与公众、区分网站与网民、区分不同网站、不同语体、不同场合。例如,对于面向公众的大型网站和影响面较大的网站和个人博客,尤其是涉及学术问题的网站和博客,应该严格规范,不得半点马虎;同样,对于网站中转帖国家、地方政府或单位的文件、法规、通知、委员名单等公众文件也要绝对规范。官方大型网站要用语严谨、贴近标准;个人网站、主页等可以相对降低标准,允许使用约定俗成的一些网言网语。公众网站制作的网标、页面、栏目名称等,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但对影响不大的个人网站、个人日记类的博客,以及网民在网站上发的帖子,可以“不予干涉”.网民的“跟帖”等,虽然也是面向公众的文字,但不妨让其自然发展,让网民自由地选择交流对象、自由地阐述主张和驳斥观点,以让网络语言以特有的方式建构着人际交往并有机会宣泄真情[6].网上的新闻、消息、公告等用语要从严要求;对于网络新闻、博客等,可重点要求符合语法,通俗易懂;对于聊天室、留言板上的语言则可以适当放宽。
  
  “区分重点”应该首推网站。网站是网络语言的土壤,是网络使用者语言文字违法的场所,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重视道德标准,针对网络交际用语中的不文明、低俗化倾向,积极推行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文明教育,让网民自尊、自爱、自律,追求语言美的习惯。其次,网络语言规范应该重点关注“中小学”.根据《第 2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 年 1 月)的数据显示,截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 亿人,普及率达到 28.9%.从年龄结构看,与2008 年相比,30 岁以上年龄段人群占整体网民的38.5%;从学历结构看,中国网民群体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渗透。2009 年,小学及以下网民群体增长超过整体网民增速,目前占到网民整体的 8.8%.
  
  2009 年,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所长、博导柯惠新介绍[7],全国共有 3.38 亿网民,其中小学生 1 亿多人。可见中国网民的年轻化程度,因此网络环境是否健康、网络语言是否规范重视中小学生教育。
  
  三、网络语言文字立法实施保障要素。
  
  网络语言规范立法的同时,应该培养网络语言法的实施环境,建立与完善网络语言规范法实施的保障措施。
  
  网络语言规范在管理方面,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信息制造、发布、传播等各方面,按性质、分层次地对网络语言进行归类管理和制约,成立专门的网络语言规范机构,形成规范机制。如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组建国家网络语言规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的下面,全面领导网络语言的规范工作,制定网络语言规范办法,同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网络语言法具体条例的实施。其次,由于法律无法规定网络语言发布人的资格,建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一定限制,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网络语言作出初步的审核,另一方面应该尽量减少网络语言造成的不良影响[8].
  
  在此同时,政府要致力于整治网上信息传播的秩序,积极开展清理政治类有害信息和整治互联网、手机信息,打击色情淫秽等语言,净化网络语言环境。同时,注意培养不同知识背景的“网络用语规范手”,定期加入适合自己知识背景的网络交流平台,探讨社会问题与热点事件的论坛或微博上,既对问题做及时回应与解释,也对语言文字应用及时给予引导与纠正,在交流中建立合作与友好关系,使网络用语规范传播和引导得不露痕迹。
  
  网络语言监督方面,政府、网站、网民、社会共同协同。首先,监管部门要从源头上管控各种不良语言在网上传播,铲除其生存土壤,为网民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洁净的交流平台,对一些低俗的不健康的网语进行屏蔽,对使用频率颇高的不健康词汇,利用中文信息处理平台进行处理,净化网语语境,严格控制网语下网[9],对因网络用语引发纠纷的网站进行问责。其次,可建立网络流行语使用动态监测机制,定期通报全国各地网络语言生态环境指数,同时赋予监管委员会一定的处罚权,以保障其能对违法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再次,可鼓励网民成为网络语言的监督者,及时地对那些不合规范、不合时宜的网络语言问题进行讨论,对于那些不健康的内容通过研发新软件将其直接过滤掉。另外,网站也可以请一些作家或专家做客各大网站,不定期为各个网站打分,使网站能争先创优,定期推出一些好词、新词,淘汰那些不合规范、误导学生的网络语。
  
  网络语言规范教育引导方面,家庭教育中家长一方面应该合理规划孩子上网的时间,另一方面引导孩子上网,告知哪些网站可以上,哪些网站不允许上,推荐孩子登陆健康的学习网站,为孩子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学校教育方面,有必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制定和经常强调网络规范,使他们在头脑中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提高其自律能力。社会教育上,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网络规范,如邀请一些网络专家,对目前流行的网络语言进行正面及负面剖析,正确引导网民的交际;也通过电脑、报纸类刊物将网络语言加以剖析,拓展网民创造新词、使用新词的空间想象,使网络语言朝着良性、健康的轨道发展。
  
  另外,也应该谨慎对待网络词典的编纂。编纂网络词典意味着对网络词语的宣传,意味着倡导挑战现有汉语的规范,故不主张将网络词语编成工具书;但是,为了便于查阅,方便研究,方便部分使用者的好奇心理,不宜堵塞任何信息的传播,宜将网络词语汇编成小册子或资料汇编的性质,以供查阅。资料具有临时性,可以每年汇编和补充,不能急功近利地编纂辞书,如果真有网络词语“尘埃落定”的一天,再编纂工具书也不迟。
  
  小结。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网络语言的规范是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是习近平总书记“中国梦”在语言文字战线的要求。
  
  在国外,大多国家都不主张对网络语言进行立法监控,而主张用比较宽容的监督态度[10];但在我国,建立网络语言规范法有其迫切性和适宜的国情与土壤,没有必要照搬他国之做法。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是世界上少有的具有语言文字专项法的国家,于语言文字法专项法加设网络语言文字规范条款,是完善语言文字法的必须举措,也是当下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次,从网络语言的形式来看,欧美国家的网络语言多为形式的简省或改变,但汉语是表意文字,网络语言很多表现为对旧有词语的改篡,它的背后是对语义的歪曲和文化的曲解。对网络语言进行立法是健康引导,而不是简单的禁止,也不是粗暴的干预。
  
  我国的语言文字法颁行已十几年,存在很多不完善和待修订的地方,网络语言搁置于真空状态便是其局限之一,网络语言立法及有效实施保障机制的探索,既是我国法治秩序建设的重要内容,更能为我国基本法及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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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润娟。 网络语言的发展趋势和立法规范研究 [J]. 河北法学,2007(10)。  
  [3] 陶东风。 大话文学与消费文化语境中经典的命运 [J]. 天津社会科学,2005 (3)。  
  [4] 蒋成峰。 网络语言的解构特性 [J]. 语言文字应用,2006 (2)。  
  [5] 陈默。 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的标本意义 [N]. 法制日报,[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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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微博客燃起燎原之 火 [N]. 中 国 青 年 报,[2009-10-22.  
  [8] 叶捷思。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J]. 法治研究,2009 (11)。
  [9] 江南,庄园。 网络语言规范与建设构想 [J].扬州大学学报,2004 (2)。  
  [10] 金志茹等。 国内外网络语言规范对比研究 [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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