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作品登记审查建议书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益.虽然作品登记提供的是一种初步证据,作品登记不应该从事是否享有着作权的实质性审查与判断工作,但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作品登记毕竟属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作品登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登记数量大幅增长,作品登记对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趋显现.然而,我国作品登记工作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困境.为提升作品登记效用,我国应当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增设关于作品登记的一般性规定,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性质和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 可以制定和实施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促进作品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可以增设作品登记审查建议书制度,提高作品登记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益.
关键词:作品登记; 着作权法; 版权公共服务
一般来说,我国着作权登记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指申请人就某作品向着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证书作为推定申请人享有着作权的初步证明的制度,通常称为作品登记,也被称为作品着作权登记或着作权登记; 第二类是指着作权发生转让、许可等权利变动时,相关当事人向着作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让或许可合同登记的制度,一般称为合同登记; 第三类是指以着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押合同方生效的制度,此为质押登记.本文仅讨论第一类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本文将其称为作品登记.
国际上,作品登记制度的产生有两大背景,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有版权注册取得的传统,现虽不再实行注册制,但有些国家的登记制度依然保留;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自然权利理论主张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与生俱来,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1],这一理念被《伯尔尼公约》采纳,成为目前全球通行的着作权"自动取得原则"[2].在着作权自动取得的情况下,着作权人很多时候会在技术上出现权属证明的困难,所以很多国家对原英美法系的版权注册制加以改造,形成了目前各国采用的作品登记制度.
作品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有不同规定,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登记是取得着作权的先决条件,如哥伦比亚、智利等南美国家; 登记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如美国、尼泊尔等; 登记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这类国家居多数,包括中国大陆登记为便于计算版权保护期,如德国、奥地利[3].
一、我国作品登记工作的发展成效
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着作权法》并未就作品登记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作品登记问题主要由行政 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这类特殊作品的登记问题进行了规定; 国家版权局 1994 年《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 2002 年《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作品登记的自愿原则、登记范围和具体程序等,在管理上一般作品和软件作品分别实行分散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市、自治区版权管理部门) 和集中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着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明确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
从管理手段来看,作品登记逐步实现规范化、便利化.在规范化方面,国家版权局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 2011 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作品登记申请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审查、作品登记时限、不予登记决定、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等方面规范作品登记程序; 2016 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明确了作品登记证书的样式、作品登记号格式、地区编号列表与作品分类号等的规范要求; 2017 年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对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制发主体、法律效力、证书样式、所载信息等做了具体要求.在便利化方面,不断完善登记机构设置,使得登记申请人的选择更加多元化.为便利各地方着作权人办理作品登记工作,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身和地方版权管理机构设置的作品登记机构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设立了多个区域登记大厅,2017 年设立的华东版权登记大厅已经开始针对长三角地区着作权人开展软件着作权登记受理业务.同时,不断对登记费用进行调整,降低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成本.
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财政大力支持作品登记工作,逐步实施作品免费登记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 号) 的要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已停止收取软件着作权登记费.另外,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作品登记工作效率.如江苏版权保护中心积极推进"江苏省作品着作权登记系统"优化升级,进行作品登记远程在线一站式办理,引入作品"查重"功能,开通微信公众号登记服务; 山东版权登记服务中心自 2014 年起开启山东云计算版权登记交易服务平台,着作权人可进行远程无纸化登记,登记效率大幅提升[4].
从登记实效来看,我国版权作品登记近年来快速发展.如图 1 所示,我国作品登记自 2013 年突破 100 万大关之后,2016 年登记总量超过 200万件,再创历史新高; 从作品登记类别来看,一般作品自愿登记量和软件作品登记量均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中软件作品登记量从 2014 年的 22 万件增长到 2016 年的 41 万件,2 年几乎翻番,这种快速增长的势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着作权人版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在登记量持续攀升的同时,作品登记在产业发展中的效果越来越明显,如潍坊一家风筝生产厂商曾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风筝产品的作者而使得其风筝产品被淘宝网下架,公司损失数千万元,该厂商意识到作品登记的重要性后,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每款风筝设计主动进行作品登记,随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产品远销至欧洲、美洲、澳洲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5]; 汕头一家家具家饰公司曾因原创作品刚面市就被人抄袭而陷入窘境,后逐渐重视版权保护,将作品图纸进行版权登记,对盗版形成威慑,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6]; 江苏南通家纺城通过作品登记为家纺市场规范化发展、竞争力提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南通经验",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肯定.
二、我国作品登记工作的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作品登记工作取得了诸多引人瞩目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至少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登记工作缺乏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撑.首先,作品登记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作品登记工作主要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而《着作权法》在制定及修订时,未涉及作品登记内容,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7],这也是多年来社会公众对作品登记不重视的重要原因.其次,作品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理论上,作品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两种常见学说,一种认为登记行为从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民事事实[8],另一种认为从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接受登记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行政行为,并有研究进一步指出,作品登记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9].作品登记究竟是民事事实还是行政行为的认定,决定了解决作品登记纠纷究竟是通过民事途径还是行政途径的问题,两种途径中涉及的双方主体地位、举证责任等规定有着较大的区别,从而对登记申请人的权利有着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作品登记工作缺乏统一标准,作品登记的效力不明.目前,我国作品登记工作采用分散管理原则,这虽然有利于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更加有效的工作模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提供的作品登记服务存在较大差异,包括作品登记的受理、审核、查询等登记流程乃至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等,比如在 A 地不予登记的作品在 B 地却可以登记,同样作品甲在 A 地登记之后乙可以在 B 地登记,登记信息不同,造成作品登记乱象.上文所提及的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着作权登记证书确认为可以采纳的证据,承认作品登记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但该效力的认可度以及在发生登记冲突时如何判断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三、对作品登记是否需要审查存有争议,作品登记审查制度有待完善.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作品登记的审查包括两项,一是审查申请人是否为适格主体; 二是审查作品是否为不予登记的类别.对于前者,学界和实务界无异议,但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一件作品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最终的审查权在法院而不是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并给予登记的作品,也仍然需要面临被法院否决的可能性,因此,登记机关根本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查[10].该观点的出发点是将作品登记审查理解为登记机关对作品是否受到着作权保护的审查,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明确审查的内容为"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虽然此观点并无错误,但出发点有待商榷.作品登记即使审查作品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保护范围,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登记决定作品是否产生着作权.作品登记是为作品保护取证提供一种公共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属于有限资源,如果对所有作品登记申请都不予以审查,则可能会造成审查资源浪费和作品登记制度运行成本过高.
三、完善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的建议
由于着作权不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需要审查或审核,而是适用自动取得原则,从而使证明着作权归属成为难题.作品登记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权属初步证据,是相对经济便利的一项举措.为更好维护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合法权益,高效解决着作权纠纷,我国应当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重视和加强作品登记工作.
首先,以《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增设关于作品登记的一般性规定.2011 年 7 月起,《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从已有修订工作来看,增设关于作品登记的一般性规定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就必要性而言,前文已经强调一般性规定是作品登记工作开展所需要的法律支撑,是作品登记能够更好服务于着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就可能性而言,早在 2010 年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着作权法修正案( 草案) 》中就有增设条款规定作品登记制度,只不过在该草案的后续审议中,该条款遗憾被删[11],但这足以表明修法工作已经注意到了作品登记制度需要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比较而言,在第三次修订《着作权法》的现阶段,我国作品登记工作成效已经比 2010 年有较为明显的发展,作品登记工作遇到的困境也日益突出,增设相关条款,时机成熟.加之近年来学术界对于作品登记的研究也日益丰富,观点逐渐成熟,有助于《着作权法》通过增设一般性规定来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地位.
其次,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性质,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尽管我国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但在实践中,登记人可以凭借作品登记证书向他人表示自己的着作权人身份,并对作品的使用人主张许可权和其他经济权利[12],如可以在部分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上传作品登记证书而使他人相似的作品下架,可以在相关展会、商务活动中以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着作权的权属证明等,在事实上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作品登记事项的法律性质,应当参考专利、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行政行为,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从目前涉及作品登记的相关诉讼中也可以看出,对作品登记相关事项不服,一般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处理,从而从法律实践层面支持了作品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
第三,制定和实施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补强作品登记的效力.理论上来讲,公共服务标准的确定有利于弥合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价值鸿沟,政府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社会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13].我国作品登记属于相关政府部门为着作权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作品登记规范化发展有待于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制定和实施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是规范作品登记工作的必然要求.尽管作品登记实行分散式管理,但是分散不意味着无序,具体到作品登记工作,从业务流程来看,受理、审核、不予登记等具体业务的办理期限、认定标准都应当有全国统一的具体规定; 从登记性质来看,原始登记、转让登记、许可登记、补发登记等都应当有具体规范的流程; 从登记工作纪律来看,坚持形式审查、坚持对登记信息保密、坚持对申请人隐私保护等都应当是登记工作者必须坚守的工作原则;从登记服务来看,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都应当有统一的指导性规定,而这些都应当反映在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中.在贯彻科学合理、全国统一的作品登记公共服务标准的同时,打破作品登记各自为政的状态,达到一地登记、全国通行的效果,减轻登记申请人的压力,也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效力时有着更加确定的标准,从客观上加强作品登记的法律效力.此外,推动全国作品登记数据互通,使作品登记情况可循可查,最大限度防止重复登记和侵权登记.
第四、增设作品登记审查建议书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益.虽然作品登记提供的是一种初步证据,作品登记不应该从事是否享有着作权的实质性审查与判断工作,但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作品登记毕竟属于公共服务资源,大量的作品登记必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没有商业利用价值、没有发生权属争议可能性、没有需要确权证据的作品提交作品登记申请,这一类作品登记实际上会导致公共服务资源浪费.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来实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实施年份较早,着作权法律制度及着作权保护实践发展较快,适时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具有必要性.修订该办法时,可以增设作品登记审查建议书制度,即作品登记机关可以在审查中从作品价值、登记必要性角度向作品登记申请人发出不建议登记的意见书,引导作品登记申请人节约公共服务资源.
参考文献
[1] 布拉德·谢尔曼,莱昂内尔·本特利.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 - 1911 英国的历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29.
[2] 袁泽清. 略论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J]. 贵州社会科学,2014( 4) : 157.
[3] 索来军 着作权登记制度概论[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7.
[4] 张红兵. 版权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着作权登记[N]. 法制日报,2017 - 04 - 17: 6.
[5] 侯伟. 版权保护让潍坊风筝越飞越高[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 05 - 12: 9.
[6] 杨可. 版权登记为企业发展"撑腰"[N]. 汕头日报,2015 - 10 - 20: 1.
[7] 王凌燕. 版权登记的法律属性及其完善探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3( 9) : 83.
[8] 钮效崇. 论版权登记行为的性质[J].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5( 2) : 95.
[9] 沈世娟,戈琳琳. 版权登记的法律属性及其完善[J]. 知识产权,2010( 5) : 84.
[10] 李雨峰. 版权登记制度探析[J]. 知识产权,2008( 5) : 68.
[11] 赖名芳. 着作权登记将成修法亮点之一[N]. 汕头日报,2015 - 03 - 25: 6.
[12] 华汉,邱鸿程. 对作品登记行政诉讼的法律思考[J]. 中国版权,2006( 5) : 26 - 28.
[13] 王扬. 论公共部门的服务标准---由英国公民宪章运动到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J]. 科教导刊,2016( 3) :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