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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付宝看提存公证的发展空间

添加时间:2017/06/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本文拟从二者的现状的对比分析,使我们公证行业的从业者能够树立起忧患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提存公证被公众所接受,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
  
  凡是有过网购经历的人一定对支付宝不陌生;其实,早在支付宝出现之前,提存公证就已存在,可以说,提存公证是支付宝的鼻祖。但是,发展到今天,支付宝的知名度和发挥的实际作用远远超过提存公证。二者都是可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工具,但实际发挥的职能差距如此之大。本文拟从二者的现状的对比分析,使我们公证行业的从业者能够树立起忧患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提存公证被公众所接受,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支付宝;清偿提存;担保提存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一、提存公证与支付宝概述
  (一)提存公证概述
  (二)支付宝概述
  二、提存公证现状与支付宝现状的对比
  (一)提存公证现状分析
  1.宣传不够:
  2.公证人员办证能力不足:
  3.业务领域有待扩展:
  (二)支付宝现状分析
  1.宣传到位:
  2.使用便捷操作得力:
  3.迎合电子商务风险的需要:
  三、充分发挥提存公证职能的对策
  (一)树立忧患意识
  (二)准确定位迎合时代需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扩大市场占有率
  参考文献
  
  一、提存公证与支付宝概述
  
  (一)提存公证概述
  
  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起源于博大精深的罗马法。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实行过公证制度,不久就销声匿迹了。
  
  1995年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出了提存公证的概念。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首次将公证机构办理的业务分为:“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机构办理的事务”(《公证法》第十二条),并且将提存和保管遗嘱等一并列入了与证明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范畴。至此,《公证法》从法律的层面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其法律效力更高了。虽然只是表面不起眼的变化,势必会给提存公证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
  
  根据提存的目的及效果不同,提存公证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两种。
  
  清偿提存是合同法上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规定,是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
  
  清偿提存可以说是债务履行、风险转移的“确认书”,一般用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简单来说,清偿提存主要对付“还钱不要”,即只要是在债务人“还债无门”、“还钱无人”,面临违约风险的情况下,就可以考虑申办提存公证。提存公证会让债务人的处境峰回路转,办理提存之后,违约责任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由债权人承担。
  
  担保提存是担保法上的概念,主要用于防范合同双方交易过程中“合同落空”的风险。《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均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除《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型提存外,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安全,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方或双方在合同生效时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存在公证机构。此类提存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称之为约定的担保提存。
  
  担保提存可以广泛应用于二手房买卖、生产设备购买、股权转让、大宗商品交易等商事交往中。当然,也可以应用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赡养费、扶养费、补助金、补偿费等民事领域。
  
  (二)支付宝概述
  
  支付宝最初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于2004年12月独立为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支付宝公司),由阿里巴巴公司创办,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
  
  支付宝是一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由买方支付货款到支付宝公司的指定账户,将其冻结,待买方收到货物并经验收合格或达到强制付款期限后,支付宝把账户内的货款划拨给卖方。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既为买方可以顺利收到货款提供保障,也可以保证卖方及时收到货物,避免双方因违约产生纠纷。
  
  二、提存公证现状与支付宝现状的对比
  
  (一)提存公证现状分析
  
  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其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宣传不够:
  
  《合同法》与《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清偿提存与担保提存,《公证法》也明确将提存归入了公证事务。但是从实践来看,提存公证职能发挥却不尽人意。在实际生活中,对提存公证有需求的人很多,但由于公证界对提存公证的宣传重视不够,导致公证对提存公证的认识不足。公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预防纠纷,但很多潜在的当事人往往是在争议发生以后,通过律师的点拨才会使用提存公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普法宣传是司法部门的本职工作,我们司法从业人员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普法宣传的过程。只是我们每每宣传的都是继承、遗嘱这些传统的公证业务。对于真正能够迎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提存、证据保全公证却宣传得少。宣传也不仅仅是在社区摆个咨询台这么单一,宣传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微博这些媒介让真正有需求的当事人来认知提存公证,提高提存公证的认知度。
  
  2.公证人员办证能力不足:
  
  对于提存公证,其实也会有当事人前来公证处咨询,但由于公证人员业务不精通,平时也不愿意学习、钻研,对提存公证存有敬畏之心,有当事人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能推就推,能不办就不办。来申办此类公证的人就越来越少。
  
  3.业务领域有待扩展:
  
  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日趋频繁,人际关系也日见复杂,同时在当下诚信普遍缺失的大环境下,提存公证应该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从我处近五年的办理情况来看,每年的办证数都停留在个位数上,且主要集中在二手房交易领域与传统的招投标领域,在其他领域基本没有涉足。究其根本在于公证处对提存公证的证源开拓不足。
  
  (二)支付宝现状分析
  
  反观提存公证,支付宝至一面世,就受到了商家与买家的青睐。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作“电子支付行业的高速公路”,被认为是当前能够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诟病的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1.宣传到位:
  
  支付宝由阿里巴巴公司创办,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的注册用户近5亿,这么强大的宣传平台,再加上网络宣传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促成了支付宝发展迅猛。
  
  2.使用便捷操作得力:
  
  现在支付宝的用户年龄跨度很大,从18岁到80岁,只要有一部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购物,可以说使用起来非常的便捷。
  
  3.迎合电子商务风险的需要: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为了防止网络诈骗、及买家担心付款收不到货、商家担心发货收不到款等各种不诚信行为,至此,支付宝公司的成立正是迎合了电子商务的要求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巨大发展,从而使支付宝成为了网络购物的“安全锁”,保障了买家以及商家的交易安全,从而颠覆了你我的购物习惯。
  
  三、充分发挥提存公证职能的对策
  
  从前面的比较来看,支付宝的社会知名度以及担保职能的发挥远远超过提存公证,这是互联网时代对传统行业的挑战。同时,我们公证从业人员也应该从支付宝的迅猛发展看到提存公证的发展空间,毕竟两者从主体地位来看,公证处作为法律赋予证明权的机关,其公信力更强,两者的最终产品--公证书与支付宝,两者的证明效力形成鲜明对比。
  
  (一)树立忧患意识
  
  从公证制度确立起来,我们一直在追求所谓的法定公证事项。但是,法定公证事项从未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体现出来。曾经我们认为不会失去的赠与、继承公证业务,随着司法部之前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出台,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再强制公证。至此,颁布于1991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这对于很多自收自支体系、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公证处可能是致命的打击。这说明传统的公证业务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
  
  面对继承公证由强制性变为了可选项,甚至最后的删除项,我们真的应该树立起忧患意识。提存、证据保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可能才是真正体现公证职能的未来选择。
  
  提存公证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产生,而支付宝直到2003年才出现,为什么现在发展这么迅猛。真的值得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反思。在内部来讲,由于我们的同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对提存公证不重视;从外部讲,公证处面临其他行业的巨大冲击。提存公证可以说是内忧外患。比如在二手房买卖领域,由于提存公证宣传不到位,导致房产中介发展这么火热。尽管公证相较房产中介有很多优势,一旦市场份额被占领,失去了想要夺回来就很难。
  
  (二)准确定位迎合时代需求
  
  从我处近几年的办理情况来看,担保性的提存公证发展势头十分迅猛,而清偿提存公证因为受理条件较高,导致咨询的人不少,而最终能够受理的却微乎其微。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担保性的提存公证上。
  
  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其公信力更强,且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优势。从这一点来说,提存公证事务的生存不仅成为可能,还肯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比如在二手房买卖领域,虽然房产中介占领市场这么多年,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受利益的驱动,其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笔者长期工作在公证的第一线,经常遇到很多买房的当事人为到底是先付钱还是先过户苦恼,请公证来帮忙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以提存方式支付购房款,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的指定账户,待买房拿到房产证,出售方再到公证处领取售房款。消除买卖双方的不信任感,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另外,以提存公证结合继承公证,可以有效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比如,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要求公证处一起公证继承人之前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意思就是遗产(经常是房产)由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然后由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公证只确认遗产的归属,对补偿款的支付在继承公证不予涉及。但《继承法》第29条也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因此,我们可以在继承公证中引入提存公证,即以继承公证为主,以提存公证为辅。具体操作模式就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先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及提存协议,由继承人(提存人)将补偿款提存到公证处,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待继承人领取公证书后,通知放弃继承权人领取补偿款;若放弃继承权人反悔,则补偿款原路返回至提存人。
  
  关于在继承公证中引入提存公证,这仅仅是笔者抛砖引玉的想法,希望提出来供各位同仁思考。若能够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办理程序,并经大力推广,相信是能够得到当事人的青睐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扩大市场占有率
  
  提存公证职能发挥不充分,其根本原因还是根源于内部。公证机构没有抓住机遇,以至于被支付宝、房产中介、还有银行占领了市场。虽然我们先天不足,但公证处同时也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到笔者所处的公证处,因为我处处在工业区,经济可能不如那么活跃,但辖区也聚集了武钢、一冶、船厂、石化等大型的国企,我们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到企业去宣传,办理一些典型的案例,从而扩宽提存公证的涉及领域,为提存公证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洪发。浅议提存公证。中国公证。2004(2)。
  [2]何宪。提存制度有关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09(3)。
  [3]程淑娅。从第三方支付谈提存公证介入电子商务。中国公证。2012(2)。
  [4]谢奕文。从支付宝看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法制与社会。2011(6)。
  [5]梁瀚丹。提存公证介入支付宝初探。法学研究。2013(5)。
  [6]陆建明。担保提存公证在物权保护中的优越性。中国公证。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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