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与基金业的对接与拓展
添加时间:2017/01/14 来源:未知 作者:论文定制
目前比较常见的基金业务公证主要有如下几类,有的是传统公证项目,有的是可以拓展的新型公证业务。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实践中各基金公司的基金合同中,基本上都明确约定,此类情况需进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目前比较常见的基金业务公证主要有如下几类,有的是传统公证项目,有的是可以拓展的新型公证业务。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实践中各基金公司的基金合同中,基本上都明确约定,此类情况需进行公证。实践中,各基金公司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时候,无论是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还是非现场会议的方式,都会邀请公证机构对计票等关键环节进行公证。
2、约定交易事项的公证。
约定交易事项的公证是指基金交易各参与方就自行约定的事项申请办理公证。此类公证在基金专户等私募基金的运作中较为多见,比如,在专户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时,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等,同时也往往会对相关合同进行公证 ;再如,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基金专户中,往往也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担保并对抵押、保证等合同进行公证。可以说,在各种非标准化投资中,公证也是非常常见的。
3、基金非交易过户中的公证。
基金持有人财产被继承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存在公证的需求,其依据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此外,该细则对当事人查询包括基金在内的各种证券持有情况等,也有强制公证的要求。
如果说以上三项公证业务事关传统基金业务,那么,涉及基金的证据保全类公证则可能是未来可以拓展的公证业务。
4、涉及基金的证据保全类公证。
基金公司因为管理基金而产生的诉讼,目前还极为少见。因此,涉及到基金交易的证据保全类公证,目前也比较少见。但是,随着证券民事诉讼行政前置程序的取消、债券刚性兑付的打破、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不断强化等等,各种涉及到金融企业的诉讼也势必逐步发生,而基金交易的多数交易行为都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以电子化方式实现的,例如,投资者不仅仅可以实现网上开户,也可以实现基金份额的网上申购、赎回,基金公司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等等相关方之间,基本上也都是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指令的对接、资金的划转、份额的变动确认,等等。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的各种信息,目前除了部分在报纸上公开披露之外,更多的也是在自己的官网以电子信息方式披露。此外,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公司内部的所有电话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也都有强制录音及强制保存的要求,这些其实都算是信息电子化、互联网化的体现。因此,基于对互联网等电子化交易方面证据获取的需要,今后此类公证需求应该也会不断增加。
通过公证对基金运作多方位的介入,可以使基金业的发展更为规范和健康,也有助于金融公证更多地向银行以外的业务进行拓展。